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2-05 生效日期: 1993-02-05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3]24号
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区)、直辖市分行,沈阳、大连、长春、厦门、武汉、成都、西安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以前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我国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1985年5月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确保贷款项目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节省项目投资,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其他外资项目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 采购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的采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采购应遵循合理分包的原则。同一项目应尽可能购买成套设备。如果没有成套设备供应,或由于分单件、分组合购买时其价格和性能优于购买成套设备,可按单件或组合采购。 
 
 
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凡使用世行贷款从国内外购买的设备、原材料、农业生产资料,以及项目土建工程等,都属于项目采购范围。 
  第七条 凡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的货物采购,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ICB);凡在10万美元(含10万)至500万美元之间的货物采购,必须采用有限的国际性招标方式(LIB);凡在5万美元(含5万)至10万美元之间的货物采购,必须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LCB);凡金额低于5万美元的货物采购,可采用询价方式。 
  第八条 凡超过相当于10万美元的土建工程,必须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 
  第九条 国际竞争性招标应按下列招标程序进行:(1)编制标书;(2)发布招标广告;(3)发售经批准的标书;(4)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5)在限期内投标及公开开标;(6)评标并将评标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批;(7)授标;(8)签订合同。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下,国内投标商可享受一定的国际或地区性优惠。 
  第十条 有限的国际性招标是指不公开登广告,而是通过直接邀请所进行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的国际性招标至少要邀请三个国家的四家合格厂商进行投标,以保证价格具有竞争性。有限的国际性招标程序除可以不公开登广告以及不享受国内或地区性优惠以外,其他与国际竞争性招标相同。 
  第十一条 国内竞争性招标指在国内刊登广告和按国内程序进行的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同时应遵循财政部颁布的经世界银行认可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 
  第十二条 询价采购不需要正式的招标文件,但应对国内外至少三家合格厂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保证价格的竞争性。 
 
 
第四章 采购的管理 
 
  第十三条 在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内容应包括:采购清单、采购费用概算、采购方式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四条 项目经农业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进行采购工作。有关采购的招标业务,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国际或国内招标资格的专业招标公司办理。招标文件应采用财政部颁发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 
  第十五条 各省分行应将下列贷款项目采购报总行审查:(1)预计采购金额凡超过50万美元的每一个项目采购;(2)凡超过10万美元采用有限的国际性招标方式进行的按时间顺序前三个项目采购;(3)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的按时间顺序前三个项目采购。报总行审查的内容是:(1)拟实施的采购计划;(2)拟发布的标书;(3)评标报告。上述采购合同签字后应将合同副本一式两份报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采购的国际结算业务,必须通过农行国际业务部办理。 
  第十七条 国外采购费用的支付,也可采用如下方式:将采购合同的附本一式两份报送总行,总行向世界银行提出申请,由世界银行直接向国外供货商或承包商支付。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农业银行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参与项目的采购工作,并按照总行颁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监测与评价暂行规定》对项目采购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有关采购的文件、资料和监测记录都应保存在项目档案中。 
  第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进口货物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各省分行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的货物进口计划报送总行,由总行转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如有特殊情况,可于当年的六月底补报一次。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项目采购支出,应限期改正。否则农业银行将不予贷款、报帐,并及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以至注销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与世界银行签订的《项目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在总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