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记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有关问题

状态: 发布日期:1995-08-28 生效日期: 1995-08-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改办、人事局、劳动局:.
  根据(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95)京房改办字第39号《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便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核定工作,现将工资总额的组成作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单位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额按市统计局京统制字(1994)215号“劳动情况表”(104表)的统计口径为依据,但必须扣除以下项目后计提。
  1.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的工资总额;
  2.临时工工资总额;
  3.农民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
  4.机关、事业单位补发上年度的工资总额;
  5.单位代发本单位职工家属的副食补贴。
  三、各单位向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报送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表时,应以报送统计局的劳动情况表(104)表为准,并注明以上五项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四、在本通知发布以前已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从1996年1月1日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