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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8年全省筹措活化资金目标任务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9-18 生效日期: 1998-09-18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函[1998]8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三个攻坚,一个工程”目标任务,逐步解决资金供求矛盾,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全省社会各方面筹措、活化资金的积极性,现就1998年全省筹措、活化资金的目标任务和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省筹措、活化资金任务207.3亿元。其中: 
  (一)银行增加存款161.9亿元; 
  (二)工业生产企业活化三项资金20亿元; 
  (三)粮食企业清理收回外单位资金占用10亿元; 
  (四)财政帮助国有企业活化资金2.1亿元; 
  (五)银行清收呆滞、呆帐贷款11.8亿元; 
  (六)处置闲置资产1.5亿元。 
  二、工作任务 
  (一)筹措资金。 
  1.抓好存款,努力扩大资金来源。各级银行要大力组织存款,进一步提高信贷自给率。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要配合银行做好宣传工作。同时,各商业银行要继续积极向总行争取资金支持,搞好资金融通,加强系统内资金的调度,弥补资金缺口。 
  2.发挥金融市场作用,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融资能力。要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促进证券的转让、交易。有计划地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3.积极有效地利用省外资金。要拓宽融资渠道,搞好企业和项目的包装,以转让股权、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吸引省外资金。 
  (二)活化资金。 
  1.活化工业生产企业的三项资金。坚决纠正边生产、边积压、边拖欠、边亏损的现象。对确需列作坏帐损失的逾期3年仍未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企业应及时提交内部监察审计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定的坏帐损失申请书,详细说明债务单位有关情况,不能收回的原因及法律文件,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核销。实行新增贷款与企业盘活资金存量挂钩。对企业清回2年以上陈欠款,原则上留给企业周转使用,银行也可根据企业情况收回再贷。有欠息的企业盘活资金存量要与开户银行商议如何还息或留用,如全部还息,开户银行应优先给予信贷扶持。 
  2.活化粮食企业的资金。要严格禁止占用粮食贷款搞基本建设、上项目、购置小汽车。对赊销、外借的款项要责成责任人限期收回,不能限期收回的,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集体企业占用贷款和国有企业其他资金的,要做出还款计划,逐步收回,并应按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3.财政帮助国有企业活化资金。要认真按照“两则、两制”等规定,及时处理各种财产损失。 
  4.银行清收呆滞、呆帐贷款。各级商业银行要以上年末决算报表为基数编制计划。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的监管。 
  5.处置闲置资产。企业要加大闲置资产的处置和转让力度。处置闲置资产要到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才能处置。 
  (三)清理拖欠。 
  企业是清欠的主体,一方面要提高产品质量,以名牌产品开拓市场;另一方面要制定防欠措施,实行销售承包与回款挂钩。由于目前资金普遍短缺,对确无资金还款的,可以实物抵债。组织企业依法使用商业票据清欠,运用计算机清欠(具体办法按吉政筹资联字〔1996〕4号文件执行)。各商业银行要采取贷此收彼的办法,在开户的企业之间组织2-3次清欠。涉及跨商业银行系统的企业清欠,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协调服务。对拖欠时间较长的呆帐、赖帐,或通过其他清欠方式无法索回的款项,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索款。地区外清欠可预支必要的费用,清欠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由受益单位按规定支付。 
  三、奖励办法 
  (一)筹措资金。 
  1.银行增加存款。以下达给各商业银行的一般存款(包括储蓄存款和对公存款)任务为基数,基数内新增存款,各行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按最高不超过3‰进行奖励;超过基数部分,奖励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6‰(外汇存款按当年年末人民币外汇牌价计算)。奖金计入银行成本。 
  2.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从外省市、国外引进资金,按照金额、期限和周期存款利率的一定比例计提奖励费用,计入企业财务费用(外汇按入帐当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计算)。 
  3.对引进省外资金的中介人或单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活化资金。 
  1.活化工业生产企业三项资金。完成活化资金任务的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完成活化资金数额的0.2‰拨付奖金。 
  2.活化粮食企业资金。粮食企业完成清理收回外单位资金占用任务,按完成额的0.2‰发放奖金,在经营费中列支。 
  3.财政帮助国有企业活化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帮助地方国有企业处理各种资金损失和遗留问题,年末按实际处理数的0.3‰发放奖金。 
  4.银行清收呆滞、呆帐贷款。各商业银行清收呆滞、呆帐贷款,以上年末决算报表为基数,根据清收难易程度和时间长短,按实际清收额执行下列奖励标准,计入银行成本。 
  (1)呆滞:按9‰提取。 
  (2)呆帐:形成5年以下的按0.5%-1%;形成5-10年的按1%-2%;形成10年以上的按2%-3%。 
  5.处置闲置资产。企业处置闲置资产,按实际变价收入的0.3‰提取奖金,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奖金,由同级财政按处置闲置资产变价收入数额的0.3‰拨付。 
  (三)清理拖欠。 
  企业清收拖欠帐款,在年末应收帐款不增加的原则下,可根据拖欠时间长短,按实际回收额(以物抵债部分按抵债金额计算)从财务费用中列支清欠费用,用于奖励、费用等开支。 
  清欠费用提取标准为:拖欠1年的欠款,按实际回收额的3%提取;拖欠2年的欠款,按实际回收额的7%提取;拖欠3年的欠款,按实际回收额的15%提取;拖欠4年的欠款,按实际回收额的30%提取;对5年以前发生的呆帐,根据难易程度,可协商提取清欠费用。 
  对法律、金融等部门清回欠款起重要作用人员的奖励及费用可由受益单位和法律、金融部门协商解决,但最高不超过5%。 
  对销售人员按回款额考核销售指标完成情况,落实谁销售谁负责的责任制。可按回款时间长短、数额大小给予奖励;对长期不能收回销售货款或造成损失的,要给予当事人必要的经济处罚;对有意形成欠款的,要缴回其上年度全部奖金,并追究行政责任。 
  上述奖励条款中属于职能行为的,不论职位高低,均按贡献大小发放奖金。全省筹措、活化资金的考核、奖励,分别由各级筹措、活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报同级领导小组审批。 
  四、责任制 
  各市、州筹措、活化资金工作由各市、州长负责。银行增加存款任务,由各商业银行主管行长负责;工业生产企业活化三项资金任务,由省经贸委和省工商银行主管领导负责;粮食企业清理收回外单位资金占用任务,由省粮食厅和市、州粮食局主管领导负责;财政帮助国有企业活化资金任务,由省财政厅主管领导负责;银行清收呆滞、呆帐贷款任务,由各商业银行主管行长负责;处置闲置资产任务,由省国有资产局主管领导负责;以法清欠由省法院主管领导负责。 
  省直各承办部门和各市、州筹措、活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上季度指标完成情况及文字分析材料报省政府筹措、活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贸委财政金融处,电话:8904592,传真:8904558,地址:长春市新发路11号,邮编:130051)。 
  附件: 
  一、1998年全省筹措、活化资金责任表(略) 
  二、1998年全省筹措、活化资金目标任务表(略) 
  三、银行增加存款计划表(略) 
  四、工业生产企业活化三项资金计划表(略) 
  五、粮食企业清理收回外单位资金占用计划表(略) 
  六、财政帮助国有企业活化资金计划表(略) 
  七、银行清收呆滞、呆帐贷款计划表(略) 
  八、处置闲置资产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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