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对部分改革试点企业采取增资轻装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5 生效日期: 1995-12-1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5]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及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市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经贸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对部分重点企业采取增资轻装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50号),现将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对部分改革试点企业采取增资轻装措施的实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级、各部门顾全大局、密切配合,认真实施。望各企业正确认识和把握这次“增资”、“轻装”的机遇,克服依赖思想,明确“增资”、“轻装”只是给部分企业创造一个较好的条件和环境,要使企业减轻负担,摆脱困境,根本出路还在于企业自身不断深化改革,加强管理,转变经营机制,增强发展实力。
  对部分企业采取增资轻装的措施是市政府深化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本意见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全市十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积极推行改制的重点企业。凡执行本意见的均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直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企业改革领导组同意,报市企业改革领导组批准后,由有关部门下文执行。
  关于对部分改革试点企业采取增资轻装措施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抓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是我市深化“1127”改革工程的重要内容。一年多来,这些企业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进行探索,改制方案正在制定或逐步实施。但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形成了大量的财务遗留问题和债务,加上富余人员和办社会的负担,使国有企业难以与其它企业平等竞争,成为企业改革的一个难点,为了加快我市企业改革的步伐,使试点企业的改制工作有一个实质性的突破,在整体推进“改制、改组、改造、管理”的同时,再从“增资”和“轻装”两个方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通过多种渠道,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
  (一)适当提高折旧率
  为加速企业折旧,从1995年开始晋城市太行印刷机器厂等首批8户企业(名单附后)的折旧率可在现行基础上适当提高,必须在实行前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二)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费提取比例
  据统计,试点企业1994年用于技术开发的投入只占销售收入的2.3%。远远不能适应技术进步的要求,为了加大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投入,要求各试点企业从1995年起,技术开发费的实际支出不得低于全年销售收入的1%。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年终决算时,要按此规定加强监督和审核,各级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所终据此考核。
  (三)增补企业流动资本
  从1995年起,对试点企业按实际上缴所得税额的15%返还给企业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政策,一定三年不变。这部分资金要采取集中使用,重点扶持的办法,即由市财政统一集中,重点投向急需支持的企业。
  (四)企业停交的两金要全部用于增补自有流动资金。
  从1995年起,试点企业所得税利润的25%,首先用于补充流动资本,其余税后利润按规定进行分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批。
  二、减轻企业债务、财务遗留问题及富余人员的负担
  (一)将市级“拨改贷”逐步改为政府投资或资本金,减轻企业利息负担。
  对试点企业中有市级“拨改贷”(含通过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下达的拨改贷)的部分企业(名单附后),可区别情况采取如下方式,一次或分步经批准改为政府投资或资本金。
  1、整体改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可以将原市级“拨改贷”的本金及收回的利息转为政府投资或资本金。市政府授权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出资者权利。资产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办法另行下文。
  2、整体改组暂有难度的集团公司或大中型企业,“拨改贷”集中用于某一项目的,具备与原集团公司或大中型企业相对独立、自负盈亏条件的,经协商后,可按照项目依法设立子公司,由原集团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和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同持股,组成股份制企业。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政府不作债务人。
  3、未进行改制的企业,在转制前,采取减少长期负债,增加实收资本财务处理办法。投资者只享受资产受益,在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方面,仍按现行体制运行。
  4、正在建设和没有正式投产移交的项目,暂不作处理。
  5、对亏损企业,市级“拨改贷”原则上暂不转为投资或资本金。为解决企业困难,在企业扭亏前,可视情况挂帐停息,特别困难的,经批准可豁免利息。
  (二)及时处理企业的资产损失,呆坏帐、潜亏等历史遗留问题。
  对试点企业中已完成清产核资的,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呆坏帐、潜亏等历史遗留总是按财政确认标准数相应冲销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冲销后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
  涉财问题具体由财政局解释。
  (三)积极帮助试点企业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
  上述企业富余人员安排,可参照《山西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意见》分别情况,对照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执行。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