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1 生效日期: 1995-12-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市府专题会议纪要1995-53中关于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的精神及财税征管的要求,现就上海灯具厂、上海医用恒温设备厂、上海群众木器厂、上海长征灯具厂、上海复写纸厂、上海羽毛球厂、上海宽紧带厂、上海有色合金铸造一厂等8户企业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税政策及税收征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上海灯具厂等8户原国有小企业经批准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其税收征管渠道仍由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联系。已划至有关区、县财政、税务联系的,应从1995年1月1日起予以纠正。1995年内上海灯具厂等8户原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向有关区县财政、税务机关缴纳的有关税收由市财政与区县财力结算时扣款。.
  2、上海灯具厂等8户经批准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的财税政策,凡已经区县财政、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收征管渠道划归市财政直属分局后,仍然有效,继续执行。
  3、以后国有小企业(包括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但未在8户名单中的国有小企业)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需申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必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报告,经市财税监交机关审定。
特此通知,各单位应认真遵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