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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沁水县郑村乡半峪煤矿“10.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7 生效日期: 1995-12-27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5]117号
 

沁水县人民政府:.
  根据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县郑村乡半峪煤矿“10.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作出如下处理:
  1、李军强通风科长,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小军瓦斯员,对事故负有真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3、任有富矿长,对事故负有真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4、孙国善矿党去部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5、田元同郑村乡党委书记,对事帮负有领导责任,经予行警告处分。
  6、沁水县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建立驻矿安监员制度没有落实,对今年连续发生重大事故,汲取教训不够深刻,责令向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7、根据《山西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对半峪煤矿一次性集体罚款10000元。
附:沁水县郑村乡半峪煤矿“10.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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