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5]115号
郊区人民政府:.
根据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区川底乡和村煤矿“11.5”重大冒顶事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和广社采一队队长,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元。
2、陈安社驻矿安监员兼安全副矿长,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元。
3、张德车矿长,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4、郭满盘川底乡企业公司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5、郭小库川底乡副乡长兼和村党去部书记,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区,并处罚款1000元。
6、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对该矿集体罚款15000元。
附:郊区川底乡和村联办煤矿“11.5”重大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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