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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2 生效日期: 1996-01-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省体改委的有关部署,我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由我市自行组织实施。为做好我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原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由市体改委牵头,会同市工商局、国资局等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二、由市体改委牵头,会同工商、国土、国资管理部门提出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5]17号、省人民政府粤府[1995]75号和市人民政府穗府[1995]11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并于近期召开我市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会议,布置此项工作。
三、在国务院规定期限内,原有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务院通知和我市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自查,达到规定条件的,直接向原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登记。
四、原在股份有限公司按国务院通知和我市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自查,达到规定条件的,报市体改委会同工商局审核同意后,办理重新登记。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改为其他类型公司并重新登记。
五、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并报市体改委、市证券委转报省体改委、省证监会备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附:转发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由省体改委会同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广州、深圳市的规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并将规范情况集中报省体改委备案。
  二、在国务院规定期限内,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的内容进行自查,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直接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报所在市(地级市,下同)体改委(办)备案。
  三、原有股份有限公司按国务院通知要求内容进行自查,规范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改为其他类型公司,重新登记。
  (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并报省体改委、省证监会备案。
  (二)各市(不含广州、深圳)经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或省体改委审批的股份有限公司,报市体改委(办)会同工商局等审核同意后,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重新登记,并由市体改委(办)统一报省体改委备案。
  (三)省属经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或省体改委审批的股份有限公司,报省体改委会同省工商局等审核同意后,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重新登记。
  四、未级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或省体改委审批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广州、深圳),如要求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公司有关资料及申请报告报省体改委初审,并集中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再重新登记。凡不办理重审确认手续或不予确认的,应改为其他类型公司,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
  规范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体改委和省工商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一些方面还不完全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现就规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求和期限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规范工作总的是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司经认真对照自查,已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予登记。公司经认真对照自查,不完全具备规定条件的,要进行自我规范,凡在规定限期内(1996年12月31日前)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在规定限期内仍未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得重新登记,应依法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再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规范工作既要抓紧进行,又要防止走过场。在规范过程中,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照常进行。
  二、主要内容
  (一)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可不再增补;原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达到要求。
  (二)公司注册资本要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并为实缴资本。以上年未公司资产负债表为准进行验资。未达到最低限额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补足。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应载明的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修改完善。
  (四)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经理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定限期内达到。
  (六)公司的资产评估、验资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此外,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后,应依照《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其组织、规范其行为。
  三、重新登记和组织指导
  (一)关于重新登记。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新登记,须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出重新登记的申请并提交重新登记所需要的文件;原有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后,应向原公司审批机关备案。重新登记的具体要求,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各级公司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新登记工作,并将重新登记情况定期提供给负责组织指导工作的部门。
  重新登记时,未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按规定收取有关工本费;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比照变更登记规定收取变更登记费。
  除此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关于组织指导。
  全国的组织指导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国家国有资产局、国务院证券委等部门负责;各地区的组织指导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抓好落实,保证质量,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为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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