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将市区动迁居民安置基地的配套条件纳入《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核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07 生效日期: 1996-05-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发布文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住宅发展署,各区房地局、住宅发展局、住宅办、综开办:?.
  为了切实做好动迁居民的安置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动迁安置基地的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配套建设满足居民入住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95)21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府21号令)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动迁安置工作的情况,决定将市区动迁居民安置基地的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的配套条件(以下简称安置基地配套条件)列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核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因城市建设需要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拆迁基地建设者),在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不论安置房是购置的,还是自建、联建的,必须提供由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下列证明文件,否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1、凡采用现房方式安置居民的,安置房在1996年1月1日后竣工的,拆迁基地建设者必须出示由安置房建设者提供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安置房在1996年1月1日前竣工的,拆迁基地建设者必须出示由安置房建设者提供的《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日期确认单》(不含已办理过户口入户手续的住宅)。?
  2、凡采用期房方式安置居民的,拆迁基地建设者必须提供《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条件审核单》。?
  二、凡采用期房方式安置居民的,拆迁基地建设者应根据期房安置基地所在的区域范围,按下列情况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对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条件审核的申请:?
  1、凡期房安置基地在本区范围内的,拆迁基地建设者应向本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对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条件进行审核的申请,由本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对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条件组织审核。
  2、凡期房安置基地不在拆迁基地所在区范围内或部分不在该区范围内的(即跨区安置的),拆迁基地建设者应向市住宅发展局提出对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条件进行审核的申请,由市住宅发展局会同期房安置基地所在区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对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条件组织审核。?
  三、拆迁基地建设者在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对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条件进行审核申请时,应会同期房安置基地建设者提供下列材料:?
  1、《拆迁基地和期房安置基地情况申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