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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1 生效日期: 1996-06-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发布文号: 京财工[1996]1057号
 
 .
 
市属各总公司(局、办)、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科研院所: 
  现将财政部等一部三委《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按其上级隶属关系,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二、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的拨款方式不再实行委托贷款,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合同用款计划直接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经费后应及时足额转拨到其项目承担单位。当年经费在年度终了有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继续使用。 
  三、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并按时上报经费决算报表。地方单位承担的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于每年2月31日以前上报市财政局工管处,由市财政局工管处统一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上报市科委条件处和市财政局工管处各一份,由市科委条件处统一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上报财政部。 
  四、本规定自1996年4月8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科学 
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工字〔1996〕44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 
  为了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nb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委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仅涉及经费管理问题,不涉及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间的职能分工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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