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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1996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23 生效日期: 1996-09-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人工[1996]350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事处、劳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劳动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199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3号)精神及国家人事部关于“1996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在与95年度转业干部不引起矛盾的情况下由各省市自行确定”的意见,现对1996年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分配到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转业时的军队职务、工资档次,按照本通知《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表》(一)至(五)套改职务工资。如果套改职务工资后低于95年度转业到地方的同类人员现在的工资标准,可按同类人员现在的工资标准确定。级别工资仍按京人工(1995)471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转业时的军队职务、工资档次按上述第一条办法套改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其中符合执行京人工(1994)第41号文件的转业干部,工作年限计算到转业当年,之后再按国发(1995)19号文件第二条办理。如果套改职务工资后低于95年度转业到地方的同类人员现在的工资标准,可按同类人员现在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鉴于我市大部分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已进行了改革,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由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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