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一、为切实行使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各方面工作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1、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大措施;
2、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主要指标的调整及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的调整、变更方案;
3、由地方财政拨款和预算外筹资,总额占市本级财政当年预算收入十分之一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
4、城市规划的局部调整及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5、市级标志;
6、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7、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8、宪法、法律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或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
五、审议与公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议案,可事先广泛听报公民意见。审议技术性、专业性强的重大事项议案,要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六、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自通过之日起五日以内以公文形式送达有关国家机关及相关部门,并发给本级人大代表。
七、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执行机关应当根据规定期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八、本规定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