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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公务员辞职实施办法》、《武汉市国家公务员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5 生效日期: 1997-06-05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武地税发[1997]109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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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公务员辞职实施办法》、《武汉市国家公务员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1997]4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将学习情况于六月底前上报市局人教处。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国家公务员辞职实施办法》、《武汉市国家公务员辞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家公务员辞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规范国家公务员辞职工作,促进人员合理流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除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外)辞职,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辞职,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辞职的。
  第六条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武汉市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并将个人申请连同填写的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职申请之日起90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公务员在申请辞职事宜待批期间,应当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自离职。
  第九条公务员辞职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由原所在单位按其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辞职费。
  辞职费的发放标准;工作年限满5年的,发给3个月标准工资;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发1个月标准工资,但增发辞职费最多不得超过9个月的标准工资。
  第十条公务员辞职,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和辞职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公务员辞职后,其人事档案由原单位自批准辞职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转至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辞职人员可持《武汉市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到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工作,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通过招考被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录(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重新办理录(聘)用手续,其辞职前与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
  第十三条公务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离职连续超过20日的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逾期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拒不接受财务审计的,不予办理辞职手续,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今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均不准重新录用。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由此发生争议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武汉市国家公务员辞退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规范国家公务员辞退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除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外)辞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辞退公务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拒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连续超过1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五)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辞退的。
  第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辞退的;
  第七条辞退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听取群众意见、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连同填写的《武汉市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等有关材料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辞退公务员,须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或由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八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九条公务员被辞退后,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和辞退手续,同时由单位收回其工作证件及执法标志,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条公务员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由原所在单位自任免机关批准辞退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转至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员被辞退后,可自接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持《武汉市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等有关证件,到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在本市失业保险制度未实施前,可按有关规定每月按时到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领取辞退费。
  辞退费的发放期限为:工作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为3个月;满2年的,为4个月;2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发1个月,但增发辞退费最多不得超过20个月的标准。
  第十二条辞退费由被辞退人原所在单位在其预算内经费中调剂解决。辞退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按照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基本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公务员被辞退后,原所在单位应自任免机关批准辞退之日起30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缴纳。
  第十三条被辞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辞退费;
  (一)领取辞退费期限已满的;
  (二)重新就业的;
  (三)参军入伍的;
  (四)出境或出国定居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第十四条公务员被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碍妨公务员辞退工作。严禁利用职权,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被辞退人不得无理取闹,干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秩序。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被辞退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办理公务交接和辞退手续或拒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公务员对被辞退不服的,可在接到《武汉市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辞退决定的审批机关申请复核,审批机关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若本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在复核申诉期间,原决定不被视为解除。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公务员辞职实施办法》、《武汉市国家公务员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1997]42号
                 &nbs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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