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9 生效日期: 1998-02-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进[1998]8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摘转如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要做到:
  一、国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货物报关离境后,在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月在财务上应及时作销售处理,并计算“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二、出口企业无法及时提供退(免)税资料的,可暂按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税额,但企业必须在申报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
  三、退税部门在企业在退(免)税资料提供齐全后可办理退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