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财税政[1998]20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9日
财税字[199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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