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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人民政府住 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建设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3 生效日期: 1998-07-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人民政府住 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侨发[1998]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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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侨办、房地局、房改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市属各机构侨务、房管、房改部门: 
  现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建设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侨内会发[1998]0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7月3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建设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建委(建设厅):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现对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获准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 
  二、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 
  三、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住亲属(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四、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侨办,可根据上述规定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199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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