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就复[1998]177号
东城区劳动局:.
你处《关于是否执行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失业职工邬迪就失业救济金申领的裁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1994市政府第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该执行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西劳裁字(1998)第189号)的裁决意见,支付申诉人邬迪失业救济金。
二、今后凡因单位原因没有按规定及时转移职工档案,或未及时通知职工本人,超过失业救济金申领期限,造成职工不能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延误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后,尚未过期部分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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