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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09 生效日期: 2009-03-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安卫电〔2009〕29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贯彻工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卫生部门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及其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要多途径多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控制中心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明确职责,理顺工作机制,调整工作思路,确保6月1日起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工作,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疑虑,保持队伍的稳定,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

  三、自2009年6月1日起,卫生部门负责的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在此之前,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及卫生执法人员要从食品安全的大局出发,继续认真履行好餐饮服务监管职责,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因监管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从现在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着手餐饮监管对象资料的汇总工作,并及时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其了解有关情况,保证《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

安徽省卫生厅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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