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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06 生效日期: 2009-03-06
发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9〕8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六日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对突发航空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0号)、《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及《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预案 。
  1.3适用范围
  在本市境内:
  ——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发生地面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时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运行中发生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人员伤亡;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相撞事故;
  ——外国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
  ——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统一指挥、分级响应;
  明确职责、快速反应;
  常备不懈、资源共享。
  1.5飞行事故分级
  飞行事故等级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人员走下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器飞行事故。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飞行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重大飞行事故(Ⅱ级)、较大飞行事故(Ⅲ级)、一般飞行事故(Ⅳ级)。
  1.5.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死亡人数在30人(含)以上;
  (2)重伤人数在100人(含)以上;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0人(含)以上;
  (4)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5)航空器损坏,其修复费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1.5.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死亡人数在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
  (2)重伤人数在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
  (4)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至1亿元人民币;
  (5)航空器损坏,其修复费用5000万元人民币(含)至1亿元人民币。
  1.5.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飞行事故:
  (1)死亡人数在3人(含)以上10人以下;
  (2)重伤人数在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人(含)以上,10人以下;
  (4)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人民币;
  (5)航空器损坏,其修复费用1000万元人民币(含)至5000万元人民币。
  1.5.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1)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
  (2)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下;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1人(含)以上,3人以下;
  (4)航空器损坏,其修复费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至1000万元人民币。
  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视为飞行事故。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员伤亡。航空器修复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经贸委、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空港事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口岸办、市外事办公室、市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4926部队、无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航空公司无锡分公司、东航江苏公司无锡基地、中国航空油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供应站等组成。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经贸委:负责大宗应急救援物资的综合协调,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
  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或参与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机场安全工作的督查。
  市空港事务管理局:协助机场做好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参与救援现场的组织和协调指挥工作。
  市公安局:担任现场安全警戒、现场保护任务,维护治安秩序;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负责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负责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的车辆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救治伤病员及卫生防疫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因事故发生而引起的环境监测、保护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处理工作,遇难者家属、亲友接待、安抚等善后工作。
  市口岸办:负责协调处理牵涉口岸的相关事务。
  市外事工作办公室:负责事故中涉及外事情况的协调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灭火,救助被困遇险人员。
  市武警支队:协助公安部门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反恐,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救助被困遇险人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94926部队:协调军民航空中管制,防止飞行冲突;组织官兵参加救援。
  无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制定和修订市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计划;协助市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及时报告航空器突发事件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是否启动航空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根据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
  深圳航空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参与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东航江苏公司无锡基地:负责参与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供应站:负责对航空器的抽(加)油工作;参与燃油溢漏等紧急事件的处置。
  2.2市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市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设在无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无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担任。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订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2)协助总指挥、副指挥进行指挥、调度等项,及时发出应急救援指令。
  (3)定期组织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负责联络、协调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5)组织实施善后工作。
  (6)完成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救援小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事故发生后指挥中心可组成若干应急处置小组,按如下职责分工处置:
  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组成。组织设置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处置爆炸物、危险品;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进行现场取证,做好现场记录、录音和录像。负责与民航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联系。
  消防救护组:由市消防支队和市卫生局组成。负责实施对事故现场的灭火和对事故涉及人员的救援;负责伤、亡人员的鉴别分类、急救、转移及医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
  水上搜救组:由无锡市交通局负责水上搜救工作。
  现场施救组:由市空港事务管理局、无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4926部队、公安机场分局、深圳航空公司无锡分公司、东航江苏公司无锡基地、中国航空油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供应站等组成。利用地域便利,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最大限度的降低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向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请求增援。
  后勤保障组:由市经贸委、市交通局组成。负责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储备、运输,提供或协调救援工作中需要的有关物资、设备及车辆。
  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航空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参与事故处置过程,配合航空器营运人做好死者的殡仪、伤者的治疗和理赔等善后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管理单位、相关航空公司及相关飞行生产厂家组成。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调查。

  3 预警预防
  3.1信息监测
  完善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监测。搞好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的特征、预防与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机场公司、各航空公司、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及时作出预警。
  3.2预警发布
  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市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无锡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明确预警的发布形式、方法步骤、程序和要求,并列入机场安全救援手册,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通报,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视情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符合实际需要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可行方式进行。
  3.3预防措施
  进入预警后,市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航空器承运人及有关市(县)、区政府等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措施,并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信息报告
  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事故发生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民航上级管理部门;市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救援。
  4.2分级响应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4.2.1 Ⅰ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特别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时。
  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
  4.2.2 Ⅱ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及中国民航总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
  4.2.3 Ⅲ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及民航华东管理局和无锡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
  4.2.4 Ⅳ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及江苏省和无锡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4 应急响应程序
  无锡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启动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并向无锡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省民航安监办报告。
  (2)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随机报告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无锡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提出请求。
  无锡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江苏省应急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中心、民航华东管理局应急指挥机构、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2)通知无锡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迅速到位。通知相关应急机构和人员待命,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提供技术建议,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的支援请求。
  (3)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
  (5)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6)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7)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江苏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4.5先期处置
  对本市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市、县政府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6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民用航空应急救援事件,市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省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
  当应急救援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扩大应急救援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4.7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迅速查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机场区域内时,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飞机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
  4.8对外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一般民用航空应急救援事件时,市政府新闻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在处置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市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保障公民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4.9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以得到妥善救治、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救援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上级批准,应急终止。应急工作终止后,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4.10善后处理
  市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航空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人员及家属进行赔偿;通知保险机构按规定办理理赔工作。
  4.11 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 应急保障
  5.1 装备保障
  无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和监测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5.2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样。
  5.3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5.4 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
  各级管理部门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 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6.3 演练
  无锡市处置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每年协调组织一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奖励:
  由于报告及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和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处置措施适当,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和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对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在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8 名词解释
  8.1 航空器
  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8.2 航空器运行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8.3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8.4 人员死亡
  凡自航空器发生事故之日起30天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致命伤。
  8.5 航空器失踪
  在官方搜寻工作结束时仍不能确定航空器或其残骸位置。
  8.6 航空器损坏
  是指发生事故后,航空器部件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或更换有关部件的。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含),但修理后不能达到适航标准的为航空器严重损坏。如航空器修复费用低于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则为航空器一般损坏。
  8.7 人员重伤
  是指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自受伤之日起7天内需要住院48小时以上;
  (2)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3)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
  (4)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5)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6)已证实暴露于传染性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

  9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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