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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本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4-14 生效日期: 2009-04-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09]79号
各区县农委,有关远洋渔业企业:   根据农业部对渔业油价补贴工作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规范进行,现将申报本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依法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生产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含远洋渔业企业)。

  二、补贴资金申领范围
  1、近海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所有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近海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
  2、养殖渔船所有人(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使用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3、经农业部批准的远洋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并使用机动渔船,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4、辅助船不属于补贴范围。
  5、上述渔船如存在严重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将视情节取消或扣减补贴。

  三、补贴及统计要求
  (一)补贴时间:2009年上半年。
  (二)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渔船名册统计截止时间:
  本市2009年度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渔船名册统计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对象,按照在统计截止日期时,渔船登记证书或渔船所有权证书中记载的渔船所有人为准。
  经批准,跨省买卖的渔船按以下规定执行:
  1、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完跨省买卖手续的,由我市卖出的渔船,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由买入方所在省负责发放;由我市买进的渔船,纳入本市渔业油价补贴范围,补贴资金由渔船现所属区县负责发放。
  2、2009年1月1日后,经批准办理完跨省买卖手续的,由我市卖往外省市的渔船,纳入本市渔业油价补贴范围,补贴资金渔船原所属区县负责发放;由我市买进的渔船,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由原船籍所在省负责发放。
  在渔业柴油补贴年度内,因买卖致渔船所有人变更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分配补贴资金。
  (四)渔船功率(用油量)的认定
  1、近海捕捞渔船功率的认定,以《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并贴附的功率凭证数为准;长江渔船功率以渔船检验证书记载功率为准;其他内陆渔船功率应根据2008年本市内陆机动渔船普查情况认定。
  2、远洋渔业用油量按《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核定的主机功率和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标准认定,其核定及发放按农业部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程序
  中小型海洋渔船、长江渔船及内陆渔船渔业油价补贴名单和渔船功率,由区县农委审核后,于4月27日前,行文上报我委(A3纸质表格和Excel电子文档各一份),由我委复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本市远洋渔船、大型渔船渔业油价补贴名单及渔船功率,由我委负责汇总并转报市财政局。具体要求如下:
  1、渔船名册汇总
  请各区县农委对本区县属于渔业油价补贴发放范围的渔船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渔船进行汇总,并按海洋渔船、长江渔船、内陆渔船、养殖渔船四种船舶类型分别汇总填写《上海市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格式见附件),所填数据必须完整、详细、真实。船舶所有权为两人及以上的,所有人必须共同列入。
  海洋捕捞渔船必须按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的编码填报渔船编码(不得按旧版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编码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填报说明。
  2、渔船名册公示
  各区县农委要将汇总渔船名册在渔业村队、渔港码头等处进行公示,同时要向渔民群众公布本单位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做好登记、核实工作,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我委。
  3、渔船名册复核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应根据各自职责,对渔船名册进行复核。
  4、远洋渔船名册上报
  远洋渔船由所属远洋渔业企业将渔船数和主机功率汇总并填写《上海市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报我委。
  5、资金发放
  本市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各区县农委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补贴对象了解相关政策内容及工作进展。
  2、各区县农委要严格审核海洋捕捞渔船、长江捕捞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以及内陆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合法有效性。
  3、各区县农委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落实好补贴方案的各项要求。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和为虚报、冒领渔业油价补贴提供方便。经查实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政策取得的补贴资金要予以追缴。
  各单位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委水产办反映。联系人:戴俊,电话:23113040,电子邮件地址:sh_daijun@hotmail.com。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09年4月14日

附件:上海市渔业油价补贴渔船汇总名册(XX类型渔船)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船名号 渔船编码 船舶 类型 主机功率(千瓦) 作业类型(养殖证确认面积公顷) 渔业船舶 登记证号 渔业船舶登记证有效期至 渔业船舶检验证号 渔业船舶年度检验有效期至 捕捞许可证编号(养殖证编号) 捕捞许可证年审有效期至(养殖证有效期) 渔船所有人(企业) 身份证号(注册登记号) 住址 联系电话
1 XXXX 310XXX 海洋捕捞渔船 184 拖网 DXXXXXX XXXX-XX-XX 310230AXX XXXX-XX-XX (沪渔政)2004第HY-0000XX XXXX-XX-XX 张XX、王XX 310XXXX XXXXXX 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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