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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2 生效日期: 2008-09-22
发布部门: 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府办[2008]89号
蓬江、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社保基金管理,市政府决定调整由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逐月发放养老金和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由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逐月发放养老金和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条件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缴费按如下办法执行。
 (一)由个人按办理退休时的蓬江区、江海区(下称两区)上年度(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退休的,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时)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的比例逐月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并可逐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的,可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个人有能力的,可选择一次性缴纳至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
 (二)个人属于低保人员(家庭)的,在低保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由所属区的民政部门给予资助解决。
 (三)参保缴费办理时间。
 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内,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应按本规定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缴费手续。在此期间,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按现行退休人员待遇标准享受。从2009年1月15日起,在过渡期内仍未办理个人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的,其原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行终止。
 如选择在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重新参保缴费手续的,其缴费基数和标准不变,医保待遇按当月缴费下月享受待遇的办法执行;如选择在2009年7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其缴费基数和标准、待遇享受办法按2009年7月后新社保年度规定执行。
 二、在2008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月发放养老金条件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缴费按如下办法执行。
 (一)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在单位工作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其在该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和上年度两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5%的比例,为其一次性或逐月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若逐月缴纳的,其缴费基数按当年社保年度两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若该退休人员缴费累计年限仍不足20年的,本人可选择按个人自愿缴费的办法,一次性缴足20年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后,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二)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离开单位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逐月领取养老金的,其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可选择按个人自愿缴费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累计满20年的可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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