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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2 生效日期: 1997-01-02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零基预算编制办法》、《省级行政事业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编制与经费挂钩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州(地、市)可参照制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抓好增收节支工作,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零基预算编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分配职能。根据我省实际,从1997年起,对省级文教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编制办法。即以零为基点,重新核定单位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 
  一、基本原则 
  贯彻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安排预算;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在保证正常经费供给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教育、科技和公检法办案经费等重点支出;综合平衡预算内外资金,实行收支统管,统筹安排各项支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制定配套支出管理措施,调动各预算单位节约支出的积极性。 
  二、基本方法 
  根据单位性质和现行财务收支状况,在清理核实各项基础数字的基础上,将单位经费支出预算分为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分别进行安排。 
  (一)正常经费预算的编制。正常经费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1、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经费挂钩办法》逐单位核定。 
  2、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一般设备购置、修缮费及其他费用。对上述各项费用,根据各类单位的机构级别、规模、职责范围、工作量和组织收入的差别,分别确定不同的支出定额。按照不同的经费定额和编制人数,确定各单位公用经费预算。 
  (二)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专项经费主要为一次性专款,包括大型设备购置费、更新改造经费和必要的事业费支出。对上述各项经费,按照《预算法》和“先吃饭,后建设”的方针,在按人员和定额确定正常经费以后,再视财力情况,结合当年全省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各单位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分轻重缓急,从零开始逐项排队,逐项核定。首先保证重点项目的需要,其他专项经费量力而行。 
  (三)全年经费支出预算。各部门和单位全年经费支出预算,由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组成。 
  (四)编制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为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从1997年起,各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即将上交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和留在单位使用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与财政预算拨款统一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在核定单位支出预算时,结合预算内外资金,对其收费和收入区别不同情况后,统筹安排单位支出预算,并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三、程序和步骤 
  (一)清理及核定单位各项基本数字。包括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离退休人数、在校学生数、小汽车数等。重点清查核实人员编制数和单位收费及收入情况,做好预算内外资金的综合平衡。 
  (二)制定公用经费定额。根据单位机构级别、规模、职责范围和工作量的差别,在对各项费用调查、分析和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四类支出定额(定额随同预算编制说明下达)。即:行政机关(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综合部门、其他部门)公用经费定额;公检法司单位公用经费定额;全额事业单位(一般全额事业单位、高校、中专)公用经费定额;差额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 
  差额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根据其全年创收收入和定额支出水平,分别核定单位补助经费,一定三年。 
  公用经费定额确定后一般不作大的变动,如确需变动,根据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作适当调整 
  (三)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1)单位预算草案的编制。省财政厅公布各种公用经费预算定额,制定下发下一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预算表格,提出预算编制的具体原则和要求。各部门按照定额和要求,组织所属单位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按规定时间送交省财政厅汇总。 
  (2)预算草案的批复。省财政厅对各单位送交的预算进行汇总、稽核和最后审定。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支出预算草案后,向各部门和单位批复预算。各部门自省财政厅批复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3)预算的执行。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按照用款计划拨款。单位预算一经确定,正常经费除政策性增支外,一概不予追加支出,对专项支出也要从严控制。 
  四、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省级行政事业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经费管理,有效地控制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过快增长,充分调动各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政权机关的正常运转,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零基预算编制办法》和财政部对省本级经费支出管理的有关要求,在总结上一轮经费包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包干范围与形式 
  包干范围:凡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政府机关、党派团体等省级行政机关和主要从事全社会服务,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依靠财政预算拨款的省级事业单位,均属行政事业经费包干的范围。 
  包干形式:全部实行行政事业经费支出总额包干。包干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在省财厅核定下达的预算指标内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二、包干内容 
  (一)支出预算指标。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零基预算编制办法》核定的单位正常经费预算,即为单位全年行政事业经费支出总额,也就是单位的包干经费总额。 
  (二)行政事业定员数。行政机关按照“三定方案”核定的编制数与实有人数比较,凡满编的单位按编制数核定定员数;凡超编的单位按编制数核定定员数后,还要下达超编人员每年分流人员数;凡空编单位由省财政厅与单位协商后核定定员数。对已经定编的事业单位,比照行政机关办法核定定员数;对尚未定编的事业单位,暂不核定定员数,待编制下达后再行核定。 
  三、考核内容 
  对各部门和单位除考核以上包干指标外,还要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主要包括: 
  (一)领导重视财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大项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收支统管。 
  (三)制定严络的经费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专项经费的申报、使用、管理、结算和效益及车辆管理等情况。 
  (五)年度预算计划编制准确完整,预算安排不留缺口,确遇特殊情况追加预算时,严格按规定渠道、程序办事。 
  (六)各种财务报表编报及时、准确、完整。 
  (七)执行财政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四、签订包干经费合同 
  包干经费总额确定后,省财政厅与包干单位正式签订包干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履行。除政策性增支因素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省财政厅申请行政事业经费,省财政厅原则上不受理此类报告。 
  五、包干经费管理 
  对省级行政事业经费实行“切块包干、分项考核、强化管理、节奖超罚”管理办法。 
  (一)切块包干、归口管理。从1997年起,省财政厅按照省人大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经费预算,按照零基预算办法编制单位经费预算,并将正常经费切块包给财务主管部门。各财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经费预算分配和财务管理。以部分支出项目可实行指标分解、层层包干,责任落实到处(科)室。 
  按照《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各部门和单位按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经费指标安排单位预算,要精打细算、不留缺口。各财务主管部门的预算安排要在限期内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二)指标控制,分项考核。在核定行政事业正常经费预算的同时,省财政厅对各财务主管部门分别核定三项包干指标(支出预算、定员数、小汽车控制数)和考核指标(财务管理工作),各财务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也要据此核定包干和考核指标。 
  (三)抓住重点、强化管理。一是严格执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经费挂钩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人员增加;二是切实加强小汽车管理,严格按照《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编制与经费挂钩办法》规定,对车辆实行编制管理,按编制和定额核定车辆费用;三是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执行《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一类会议必须要由财政厅派人参与财务管理,同时大力压减二、三类会议支出;四是压减邮电费和差旅费支出,邮电费要加强长途电话和私费住宅电话的管理和控制,差旅要严格控制出差人员和乘座飞机;五是加强专项支出管理,对大型购置、修缮等支出项目,建立追踪反馈制度,以提高资金效益。 
  (四)节奖超罚,年终兑现。省财政厅按上述原则和办法,确定并下达各部门和单位年度包干和考核指标。年度执行中由各部门和各单位向省财政厅定期报送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由省财政厅进行全面考核。 
  1、奖励:经考核后,凡全面完成各项包干和考核指标的单位,允许按行政事业经费节支额的5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50%用于改善办公条件或结转下年使用。对于在控制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工作中成效显著的,或控制某一项支出卓有成效,或执行经费包干办法有突破性进展,并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2、惩罚:凡突破全年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包干总额的单位,不仅超支的经费省财政不予拨补,并要给予通报批评。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编制与经费挂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管理,控制车辆增长,改善车辆状况,根据我省实际,从1997年1月1日起,对省级党政群机关的小汽车实行统一核定编制,分类确定经费定额,按车辆编制和经费定额核定车辆费用的管理办法。 
  一、核定车辆编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省级党政机关按照“三定方案”定编人数及现有车辆情况,区分领导干部用车和单位工作车两种情况,分别核定省级党政群机关的车辆编制。 
  (一)领导干部用车。省级党政群机关正省级干部配专车,副省级干部配固定的工作用车。 
  (二)单位工作用车。省级党政群机关按“三定方案”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扣除在职正、副省级干编制以后,剩下的在职人数中,按每13名干部配1辆车的比例,核定单位的工作用车(含20座以下汽车)编制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临时机构不配车,确实需要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剂安排。 
  (三)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编制的核定:由领导干部用车编制和单位工作用车编制两部分组成。车辆编制一经核定,各部门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按照核定的编制配备车辆。 
  凡增设机构、单位撤销、兼并以及增加人员编制的单位,车辆编制重新核定。 
  二、实行车辆分类管理。根据各部门、单位的性质和业务量情况,将车辆分为三类进行管理,即:一类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公检法司系统车辆;二类为省委、省政府综合部门和农、林、水部门车辆;三类为省委、省政府其他部门车辆。 
  三、车辆经费的核定。对小汽车费用分类综合定额管理。定额包括汽车燃料费、维修费、养路费和保险费。小汽车费用定额实行每年根据财力状况,按照车辆分类情况具体核定。 
  四、车辆费用管理。按各部门和单位的车辆制、单台定额核定其全年车辆经费,并将其纳入单位当年经费预算中,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目前,对尚未达到定编数的单位,今后根据财力情况逐步解决;对已超编的部门和单位的车辆,允许出租使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收入扣除费用后结余的60%用于补充单位经费和车辆维修。 
  五、逐步改善车辆状况。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定编后,省财政厅对各部门和单位编制内的车辆建立车辆档案管理制度,分别设立车辆卡片,掌握车辆状况。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每年由省财政厅安排省级党政群机关一定数量的车辆更新经费,逐步实现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改善车况的目的。 
  (一)各部门和单位编制内需要更新车辆时,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按照青海省产权交易中心确定的评估价格变卖旧车,并将变卖收入专项上交省财政,赁金库入库单办理更新车辆追加经费手续。 
  (二)凡经批准更新旧车、购置新车的部门和单位,由省财政厅核拨购车经费,实行购车招标办法;凡编制内需要维修的车辆也须到定点维修点维修。招标和定点维修的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六、车辆报废管理。各部门和单位编制内需要报废车辆时,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方可报废。对使用年限达到报废标准而行驶里程未达到的,经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暂缓报废。 
  七、提高车辆完好率。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车辆保养、维护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和单位车辆管理使用办法,节约车辆费用支出,确保领导和单位工作用车,保证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 
  八、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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