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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事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5-20 生效日期: 2009-05-20
发布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人办〔2009〕18号
市人才服务中心:
  《威海市人事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威海市人事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1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
  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4号令)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具体处罚标准:初次违反且情节较轻的,责令停办,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及以下的罚款。多次违反或情节较重的,责令停办,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及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停办,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适用对象: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社团组织、自然人

  二、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依法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2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4号令)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收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鲁政发(2005)13号)
  第三十七 违反本条例,扩大人才中介业务范围的,由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具体处罚标准:初次违反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多次违反或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及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吊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适用对象: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三、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2项)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办、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4号令)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2、《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鲁政发(2005)13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或从事其它人才中介活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具体处罚标准:初次违反且情节较轻的,责令立即停办,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多次违反或情节较重的,予以取缔并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及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取缔并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适用对象: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法人、非法人社团组织、自然人

  四、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范围接收代理业务的处罚(1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4号令)
  第三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范围接收代理服务的,由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处罚标准:初次违反且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及以下罚款;多次违反或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对象: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五、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1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4号令)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处罚标准:初次违反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或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对象:有违法违规招聘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社团组织、自然人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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