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03 生效日期: 1996-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6年9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3日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前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四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原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