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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5-27 生效日期: 2009-05-27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5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和3824909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11月6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调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09年5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英文为Dimethyl cyclosiloxane或Cyclic Dimethyl Siloxane)。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和38249099。
  分子结构式:(略)
  产品种类:有机硅中间体
  产品描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是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以硅氧(Si-O)键为主链,硅原子上直接连接有机基的有机-无机化合物。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分子结构呈现环状,主要包括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以及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含量达到50%以上的无色透明或乳白色液体,可燃,无异味,不溶于水, 溶于苯等有机溶剂。
  具体而言,被调查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二甲基二氯硅烷水解物(简称水解物或水解料),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或者在此基础上再经过分离、裂解、精馏后制得的一种以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和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为主的混合物,其中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的含量达到50%以上。
  (二)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再经过分离或者裂解、精馏工序制得的一种以D3、D4、D5、D6为主的混合物,其中(D4+D5)含量≥80%。
  (三)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进行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四)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五)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六)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以上产品范围的描述并未改变立案公告中所述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产品规格:根据最终加工程度的不同以及实际市场销售的规格,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包括水解料、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其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产品中主要成分D4的含量≥95.0%;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主要成分为D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4、D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等,其中(D4+D5)含量≥80%,可进一步精馏成D4;水解料为二甲基二氯硅烷直接水解后的混合物,其中环体(D3、D4、D5、D6)总含量≥50%,可进一步分离或者裂解、精馏成DMC或D4。
  物理化学特征:(略)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等。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个人护理、纺织、电子、汽车、建筑、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Korea Companies)                25.1%
  泰国公司
  1    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
  (Asia Silicones Monomer Limited)        5.4%
  2    其他泰国公司(Other Thailand Companies)     21.8%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9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09年5月27日(含2009年5月27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9年5月28日起5年。

  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自2009年5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5 月28 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 和38249099。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 年11 月6 日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8 年4 月22 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5月2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 年12 月31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 年1月1日至2007年12 月31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韩国和泰国驻中国大使馆。2008 年5 月28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韩国和泰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 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Asia Silicones MonomerLimited)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8 年6 月17 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 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
  (3)听取国内申请企业的意见及实地调查调查机关于2008 年7 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产业的产量、产能以及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2008 年5 月28 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参加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作为国外生产者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其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2008 年6 月20 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4)听取国内申请人意见陈述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08年7月2 日,应本案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三)召开意见陈述会
  2008 年7月3 日,调查机关召开本案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会,听取了本案申请企业、应诉企业、国内进口商以及部分下游企业的意见陈述。
  (四)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8 年11 月6 日,调查机关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决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8 年11 月7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裁决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决定发布之日起20 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对初裁决定的书面评论,以及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对初裁披露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
  (2)因故取消实地核查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原定于2008年12月对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鉴于当时及随后一段时间内泰国国内局势致使实地核查无法进行,调查机关决定取消本案的实地核查工作,并就此征求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相关利害关系方未就此提出异议。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本案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人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其他利害关系方未对初步裁定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2)终裁前实地核查2008 年12 月,调查机关对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
  (3)终裁前的信息披露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 关于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被调查产品名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英文为Dimethyl cyclosiloxane 或Cyclic Dimethyl Siloxane)。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10000和38249099。
  分子结构式:
  产品种类:有机硅中间体产品描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是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以硅氧(Si-O)键为主链,硅原子上直接连接有机基的有机-无机化合物。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分子结构呈现环状,主要包括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以及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含量达到50%以上的无色透明或乳白色液体,可燃,无异味,不溶于水, 溶于苯等有机溶剂。
  具体而言,被调查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二甲基二氯硅烷水解物(简称水解物或水解料),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或者在此基础上再经过分离、裂解、精精后制得的一种以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和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为主的混合物,其中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的含量达到50%以上。
  (二)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再经过分离或者裂解、精精工序制得的一种以D3、D4、D5、D6为主的混合物,其中(D4+D5)含量≥80%。
  (三)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精,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 基础上再进行分离、精精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四)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精,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 基础上再分离、精精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五)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精,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 基础上再分离、精精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六)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精,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 基础上再分离、精精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以上产品范围的描述并未改变立案公告中所述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产品规格:根据最终加工程度的不同以及实际市场销售的规格,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包括水解料、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其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产品中主要成分D4的含量≥95.0%;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主要成分为D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4、D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等,其中(D4+D5)含量≥80%,可进一步精精成D4;水解料为二甲基二氯硅烷直接水解后的混合物,其中环体(D3、D4、D5、D6)总含量≥50%,可进一步分离或者裂解、精精成DMC或D4。
  物理化学特征: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等。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个人护理、纺织、电子、汽车、建筑、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三、中国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 物理和化学特性(略)
  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和被调查产品的分子结构式相同,技术指标基本相同。均为无色透明液体,可燃, 无异味,不溶于水, 溶于苯等有机溶剂。
  2. 生产工艺流程
  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均为有机硅单体二甲基二氯硅烷(M2);在生产工艺流程上基本相同,即二甲基二氯硅烷经水解得到水解料,水解料在催化剂作用下连续真空裂解,得到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DMC 进一步精精,分别得到D3、D4、D5 和D6。
  3. 产品用途
  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个人护理、纺织、电子、汽车、建筑、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4. 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和代理等形式,市场销售区域也基本相同。客户群体相同,部分客户同时使用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综上所述,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因此,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两家申请企业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2005 年、2006年和2007年申请企业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76.71%、81.58%和7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国内上述两家申请企业可以代表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
  四、 倾销和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泰国公司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Asia Silicones Monomer Limited)
  1.正常价值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相似性以及型号划分的主张。在随后的调查中,相关利害关系方未就此提出相关评论。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对该问题的认定。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泰国国内的销售情况。在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按照包销协议向两家企业销售该产品,其中一家企业是该公司的关联企业。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该包销协议的销售价格不能反映公平的市场状况,因此决定以该同类产品在泰国国内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计算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在初裁评论及随后的调查中,该公司未能提供包销协议可以反映公平市场状况的充分证据,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采用同类产品在泰国国内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计算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关联采购原材料的成本进行了调整。在初裁评论和随后的调查中,该公司未提出异议。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初裁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销售费用和部分财务费用进行了调整。在初裁评论和随后的调查中,该公司未提出异议。鉴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初裁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采用了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利润作为确定利润的基础。初裁评论中,该公司主张采用该公司在包销协议下销售产生的利润和贸易商销售实现的利润确定用于计算正常价值的利润。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采用原产国生产成本加合理的管理、销售、一般费用以及利润的方法计算正常价值时,利润数据应采用该公司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实际数据。初裁中,调查机关采用的计算利润的方法符合上述的规定,而该公司在初裁评论中的主张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因此,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在以上调查基础上,调查机关确定并计算了调查期内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主要通过两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种是通过位于泰国的关联公司向第三国(地区)的关联公司销售,再由位于第三国(地区)关联公司通过位于第三国(地区)非关联公司向中国非关联用户出口被调查产品;一种是通过位于泰国的关联公司向第三国(地区)的关联公司销售,再由位于中国境内或第三国(地区)关联公司向中国非关联用户出口被调查产品。在进行出口交易时,该公司在销售时即知道产品将销往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通过第一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和第三国(地区)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通过第二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关联公司和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由于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来计算正常价值,其中销售费用部分,采用的是间接费用数据,因此不再进行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初裁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位于中国境内关联贸易商的间接费用进行了调整。在初裁评论和进一步调查中,该公司未提出异议。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维持初裁对该项目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出口价格部分的调整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采信,因此在终裁中接受该公司关于信用费用、泰国内陆运费、数量折扣、国际运输费用、国际保险费用、包装费用、进口关税、报关和装卸费用、中国内陆运费和利润等项目的调整。其他泰国公司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泰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对于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韩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三)倾销幅度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证据显示,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均不小于2%,进口量均超过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总进口量的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且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在国内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而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对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28706韩国公司(Korea Companies) 25.1%泰国公司1 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Asia Silicones Monomer Limited)5.4%2 其他泰国公司(Other Thailand Companies) 21.8%吨、48302 吨、61127 吨,2006 年比2005 年增长68.26%,2007年比2006年增长26.55%。
  2. 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分别为12.11%、17.56%、18.52%,2006 年比2005 年增长5.45 个百分点, 2007 年比2006年增长0.96 个百分点。
  (三)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2005年、2006 年和2007 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分别为26923.08元/吨24294.87元/吨和21645.3元/吨,2006年比2005年下降9.76%、2007年比2006年下降10.91%。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2006 年比2005年下降9.04%,2007年比2006年下降12.08%。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市场份额逐年上升,进口价格持续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作用,导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逐年下降。
  (四)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调查机关对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对本案初裁决定所依据的申请企业提交的调查问卷中的相关经济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证据显示:
  1.表观消费量调查期内,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的表观消费量呈快速增长趋势。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237000 吨、275000 吨和330000 吨。2006 年比2005 年增长16.03%,2007年比2006年增长20%。
  2.产能调查期内,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的生产能力逐年增长。2006 年比2005 年增长46.34%,2007 年比2006年增长42.22%。
  3.产量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呈上升趋势。2006 年比2005年增长12.47%,2007年比2006 年增长28.68%。
  4.开工率调查期内,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开工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2006年比2005 年下降22.55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7.13 个百分点。
  5.销售量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呈先降后升趋势。2006年比2005年下降1.65%,2007年比2006年增长26.1%。
  6.市场份额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先降后升趋势。2006年比2005年下降1.11 个百分点,2007 年比2006年增长1.78个百分点。
  7. 销售价格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2006 年比2005年下降9.04%,2007年比2006 年下降12.08%。
  8.销售收入调查期内,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销售收入呈先降后升趋势。2006年比2005 年下降10.54%,2007年比2006年增长10.87%。
  9.税前利润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呈逐年下降趋势。2006 年比2005 年下降10.84%,2007 年比2006 年下降32.81%。
  10.投资收益率调查期内,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呈逐年下降趋势。2006 年比2005 年下降10.42 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10.34 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调查期内,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就业人数呈先降后升趋势。 2006年比2005 年下降4.41%,2007年比2006年增长8.9%。
  12.劳动生产率调查期内,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劳动生产率呈上升趋势。2006年比2005年增长17.66%,2007 年比2006年增长18.16%。
  13.人均工资调查期内,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人均工资呈上升趋势。2006年比2005年增长12.8%,2007年比2006年增长18.09%。
  14.期末库存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先降后升趋势。2006 年比2005 年下降33.73%,2007 年比2006 年上升35.97%。
  15.现金净流量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呈先升后降趋势。2006 年比2005 年增长35.54%,2007 年比2006 年下降28.31%。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市场需求旺盛,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产能、产量都呈增长态势。虽然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销售量2007 年比2005 年大幅增长24.03%,但由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07年比2005年下降了20.03%,导致销售收入2007 年比2005 年下降了0.82%。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销售收入的增长受到抑制。与此同时,由于原材料和燃料动力等费用不断上涨,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销售成本快速增长,2007年销售成本比2005年增长30.1%,导致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的税前利润大幅下降,2007年税前利润比2005年下降40.09%。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投资收益率也相应出现大幅下降,产业成长明显受到抑制。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实质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全国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5年增长11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逐年上升,2005年、2006年和2007 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28706吨、48302吨和61127 吨。2006年和2007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比上年增长68.26%和26.55%,增长幅度分别比同期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幅度高52.23 个百分点和6.55 个百分点,比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长幅度高69.91 个百分点和0.45 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总体也呈上升趋势,由2005 年的12.11%增长至2007 年的18.52%,增长了6.41 个百分点,高于同期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增长幅度5.74个百分点。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现下降趋势。2005 年、2006年和2007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分别为26923.08元/吨、24294.87 元/吨和21645.3 元/吨,2006 年比2005 年下降9.76%、2007 年比2006年下降10.91%。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作用。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2006年比2005年下降9.04%,2007年比2006年下降12.08%。虽然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销售量2007 年比2005 年大幅增长24.03%,但销售收入2007 年比2005 年却下降了0.82%,而同期由于原材料和燃料动力等费用不断上涨,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销售成本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2007 年销售成本比2005年增长30.1%,导致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的税前利润逐年大幅下降,2007 年税前利润比2005 年下降40.09%。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市场需求呈快速增长趋势,为正在成长的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发二环境。但是,韩国和泰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品,导致中国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市场份额处于较低水平,销售收入增长受到抑制,税前利润与投资收益率出现大幅下降,巨额投资无法收回,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因此,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调查机关对其他因素的调查表明,调查期内,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情况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逐年上升,2005年、2006年、2007 年分别为18%、25%和29%;其占国内市场份额总体也呈上升趋势,由2005 年的12.11%增长至2007 年的18.52%,增长了6.41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其他向中国出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品的国家主要有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自2006 年1月16 日起,中国对来自上述四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其进口数量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逐年下降,2005 年、2006 年和2007 年分别为76%、69%和64%;占国内市场份额也呈逐年下降趋势,2006年比2005年下降2.66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 年下降7.6 个百分点;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也高于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以上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来自上述四国的倾销行为得到遏制,对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得到救济。因此,调查期内,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的实质性损害并非由其他国家(地区)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造成的。
  2.市场需求的变化调查期内,由于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下游产业的迅速发二,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市场需求总体呈现增长趋势。2006 年和2007 年,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6.03%和20%。因此,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国内市场需求变化因素造成的。
  3.消费模式和替代产品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品的需求不断扩大,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其他替代产品和消费模式的变化等因素造成的。
  4. 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调查期内,国内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完全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没有限制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的贸易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因此,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等因素造成的。
  5.产品质量状况和技术情况调查期内,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实现了自主开发技术的突破,产品质量稳定,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后等因素造成的。
  6.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经营管理状况的因素调查期内,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成本和质量等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并不断完善,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获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因此,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经营管理不善因素造成的。
  7. 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期内,申请人出口过少量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证据显示,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出口量占当年国内同类产品产量的比例不足2%,且出口价格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因此,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不是由国内同类产品出口因素造成的。
  8.不可抗力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受到意外影响。因此,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不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七、最终调查结论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韩国公司(Korea Companies) 25.1%泰国公司
  1 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Asia Silicones Monomer Limited)5.4%
  2 其他泰国公司(Other Thailand Companies)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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