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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5-27 生效日期: 2009-05-27
发布部门: 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鄂教体艺〔2009〕10
各市、州、县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高等学校:

  目前,我省各地正在有序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鄂政电[2009]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重申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防控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本系统、本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预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要确保通讯畅通,对因工作失误、防控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积极宣传,加强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大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宣传力度,把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作为当前一个时期学校宣传教育重点,通过形式多样、形象生动的宣传形式普及科学防控知识,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尚未开展该项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立即行动,做到甲型H1N1流感防控教育工作全覆盖。

  三、联防联控,加强监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本地甲型H1N1流感防控要求和信息,及时调整防控措施,形成部门联防联动的工作格局。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全面落实晨检制度,对缺勤的师生员工均要逐一进行登记,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疫情要在第一时间(2小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寄宿制特别是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指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患有流感样症状(如发热、流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痛、乏力、呕吐和腹泻)的师生要劝其及时就医,并遵照医嘱进行医学观察。

  四、积极应对,科学处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校园环境整治力度,保持学校教学和生活场所空气流通、清洁卫生。各地和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推荐使用<甲型H1N1流感防治手册>(学生版)的通知》(鄂教体艺函[2009]8号)的要求,做好该《防治手册》的征订和使用工作,切实加强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做好高考、中考期间的防控工作。目前,高考、中考时间临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高考、中考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密切关注发热等流感样症状病例,保障师生的健康安全。各地在组织高考和中考过程中,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当地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密切关注和及时询问监考人员和考生的身体状况,一旦发现有发热等流感样症状病例,按照防控工作预案,采取措施,科学处置。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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