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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06 生效日期: 2009-06-06
发布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9〕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六日

威海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树立“政府搭台、全民创业”理念,大力营造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民众自主创业的浓厚氛围,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带富民,以创业谋发展,形成遍布城乡各地、覆盖千家万户的全民创业局面,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两年(2009—2010年)的努力,在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活力和效率等5项创建评估指标上达到全国领先水平,成为国家级创业型示范城市。到2010年末,实现“43810创业工程”,即:新增400家规模以上创业企业和企业集团,3000家中小型(私营)创业企业,8000个创业个体经济组织,带动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重点扶持和培养一批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竞争能力的企业家,积极营造全民崇尚创业、竞相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创业导向和创业主体
  (一)创业导向:充分发挥我市地域和产业优势,围绕“三大基地”和“五大产业群”建设,重点建立以造船业、电子加工业、旅游服务业、钓具制造业、服装家纺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为主体的创业导向体系,通过创业政策扶持,形成更具地方特色的产业特点,通过创业使企业得以扩张、技术得以进步、产业更加优化、就业更加充分。
  (二)创业主体
  在全市倡导全民创业,重点鼓励和引导以下各类人员创业:
  1.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才能和智慧,引导和鼓励他们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2.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失业人员利用已经掌握的专业技术和创业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3.鼓励农民致富创业。树立“培育创业型新农民,建设创业型新农村”理念,鼓励农民开展规模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流通及深加工等形式的创业活动。引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4.鼓励回国劳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引导他们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投资创业,带头致富。
  5.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在威创业。建立统一开放、城乡一体的就业与创业政策,保证外来务工人员享有与当地人同等的创业政策,留住资本、留住人才,使外来务工人员走上“先务工赚钱,再投资创业”之路。
  6.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积极引导退役军人由安置就业向市场创业转变,通过政策扶持实现自主创业。
  7.鼓励公职人员创业。发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知识、有专长、有经验、有路子的优势,引导其投身于经济建设主战场。
  8.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9.鼓励优秀人才来威创业。发挥我市沿海区位优势,鼓励吸引市外各类优秀人才带着项目来威投资创业。鼓励留学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回威创业,为家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10.鼓励民营企业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新业理念,利用自身资本积累,在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领域和新行业进行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大业理念,通过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合资合作、重组嫁接等方式,做大做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11.鼓励残疾人自立创业。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充分挖掘残疾人自我开发、自我创造的潜能,支持残疾人自觉地投入到创业活动中,通过创业走上富裕之路。

  三、具体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2月—4月)。完善创建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出台相关政策,取消不利于创业的各种限制性规定,指导全市创业工作的开展。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4月—5月)。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全民创业的积极意义和创业优惠政策,宣传成功创业典型经验,在全社会倡导转变就业思路、人人争相创业的新观念,大力培养勇于创业、乐于创业、善于创业的新时代创业精神,使创业成为人民群众的主动追求和自觉行动。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4月—2010年6月)。召开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动员大会,全面启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使创业型城市的雏形基本形成。
  (四)发展完善阶段(2010年6月—12月)。对创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总结,找出不足,积极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创建成果。根据阶段检查评估情况,进一步加大各项创建工作力度,使促进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更加完善、市场环境更加优化、服务措施更加细致、创业氛围更加浓厚、创业热情更加高涨,顺利完成创建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把威海建成全国最适宜创业的城市之一。
  (五)验收评估阶段(2011年)。召开全市创建工作表彰大会,评选表彰“创业之星”等一批成功创业典型,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对我市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通过社会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创业群体抽样调查等方式,全面做好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活力和效率等各项创建指标的统计分析,迎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验收评估。

  四、创建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为组长、分管市长为副组长,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国土局、建委、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促进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统一标准,评价创建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机构设在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创建工作的日常事务。
  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创建创业型城市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工作机构,制订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确保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创造更加宽松的创业环境。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把鼓励创业、服务创业、促进发展作为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把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作为检验思想解放成效的重要标准,本着“能放则放、能宽则宽、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制定扶持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力求有新的突破。
  1.工商政策
  (1)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人员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人员进入。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人员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
  (2)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尊重企业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可在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后,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XX项目筹建”,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和有效期限;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只要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3)放宽集团组建条件。城乡各类企业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1000万元,子公司放宽为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为2000万元。鼓励外商参与我市企业的兼并重组,其申请经发改委和外经贸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4)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威海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名称均可冠以“威海(市)”字样。
  (5)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70%;创业者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6)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只要创业者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的企业将商住房和住宅作为企业场所;创业者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科技园区内申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如确实无法提交房屋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的,可依据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房屋或土地归属证明文件,登记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
  (7)推行试营业制度。凡创业人员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续延1次,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2.税收政策
  (1)对创业人员创建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和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的,按规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减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2)创业人员自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3)创业人员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其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残疾人自主创业,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5)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创业人员兴办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依税法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企业经认定、审核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器设备、非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等固定资产时,所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全额抵扣(不包括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及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工业6%、商业4%统一降低为3%。
  (8)个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标准:销售货物的为5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的为3000元/月;按次纳税的为200元/次或日。从事个体经营应税营业额未达到5000元/月的,免征营业税。
  3.财政政策
  (1)就业困难群体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需租赁场地经营的,可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对创业人员投资加工业、旅游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由受益财政部门确认完成实际投资后,对投资者奖励5万元;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3)对创业人员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环保”政策的民营企业,其超基数新增的地方税收和共享税收属市、区(市)级财政留成并形成财力的,市、区(市)级财政每年视可用财力情况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从事服务业、加工业、商业及种植业、养殖业的贫困残疾人,经申请可享受500元—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5)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功创业者,各级政府给予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6)增加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放贷比率。建立担保基金正常增长机制,并根据各类创业人员贷款需要,随时增加担保基金额度,最大限度地保证申请者“应贷尽贷”。放贷比率提高到1:5,符合贴息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
  4.金融政策
  (1)大力支持创业项目,当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有效解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2)加大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机制灵活、资本金充裕、运行规范安全的小额贷款公司,拓宽民间融资渠道,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形成全民创业的多元化融资格局。
  (3)建立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整合扩大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本金规模,扩大担保业务和担保规模,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4)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条件。允许申请人选择财产抵押担保或提供反担保人,将反担保人范围放宽至有稳定收入的工作人员,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资格并且劳动就业部门全程参与创业过程的创业人员,经金融机构考察评估认可,可以免除反担保条件。积极建立完善信用社区担保体系。
  (5)提高小额贷款额度。个人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贷款支持,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
  5.人事政策
  (1)自主创业和到创业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参加社会保险。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免收人事代理费,5年内免费参加创业指导、进入人才库。在公务员招录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其创业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自主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评审各类专家。对因创业业绩突出、符合选拔条件评选出的各类专家,按规定发放津贴。在职称晋升中符合相应专业破格晋升条件的,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4)对辞职创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人事档案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协助办理各种缴费以及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和评审事宜。
  6.劳动保障政策
  (1)对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的吸纳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创业者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收档案托管费。
  (2)对各类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3)创业人员成功创办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确认可在企业有效存续期内,给予创业者每年2500元的社保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4)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复员转业人员、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全部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凡有创业意向的上述人员都可为其提供一次免费创业培训。
  7.土地政策
  (1)把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全民创业用地计划指标。
  (2)创业人员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可采取租赁方式用地;创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创业,可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征用(占地)手续。
  (3)鼓励各类创业主体以集体土地入股方式进行创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二次创业向园区集中,优先供地。
  8.其它政策
  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城建、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各项费用。自2009年4月1日起,创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全民创业能力
  1.扩大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的能力。
  2.创新培训模式。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建设,发挥他们在培训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将创业与就业指导培训纳入各职业院校常规课程设置,在各职业院校建立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指导机构。以各级就业训练中心为依托,调动社会各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大力开展创业培训项目和创业实训活动,加快形成系统、长效、规范、实用的创业培训机制,通过组织准备创业的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高其创业能力。
  3.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重点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扩大“国家级创新创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的创业孵化规模。以“威海市实训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留学生回国创业基地”和“巾帼创业基地”为载体,大力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培养创业带头人。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基地,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园区建设。
  4.落实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全部免费,所需资金
  由同级财政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
  1.加强创业指导服务。成立“威海市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创业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服务。根据创业人员的需要,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充实到创业专家志愿团队伍中来,通过定期举办创业指导专家讲座和创业项目发布会,为创业者提供展示风采、交流项目信息和促进创业成功的平台。
  在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和专家志愿团的基础上,设立8个创业指导小组:市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成立“创业政策指导小组”;以市教育局为主联合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成立“院校创业培训指导小组”;以市劳动保障局为主成立“城乡失业人员创业指导小组”;以市人事局为主成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小组;以市总工会为主成立“工友创业指导小组”;以团市委为主成立“青年创业指导小组”;以市妇联为主成立“巾帼创业指导小组”;以市残联为主成立“残疾人创业指导小组”。根据各创业群体的不同需要,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2.加强创业信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项目信息等专栏,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相关资讯服务。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项目评估推介制度,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同时,通过集中指导、上门服务、电话跟踪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指导和咨询服务。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3.优化创业服务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的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公开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涉及政策规定减免以外的收费,弹性收费能免则免,能让则让,能缓则缓;刚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
  (五)建立考核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1.健全目标责任和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具体细化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活力和效率这5项指标,并纳入市政府对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及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2.建立月报制度。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每月向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创建工作和政策落实情况,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市场主体活跃、创业环境优良、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快、个体和民营经济财政贡献率高,以及在建设创业型城市中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好的部门、单位给予表扬;对创建工作进展缓慢、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投诉较多的予以通报批评。
3.建立运行配套机制。要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按照市创建领导小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和落实创建工作的配套措施。凡符合享受相关政策的创业主体,坚持政策服务上门、落实到位;凡属办理审批、审核、登记、核准、备案手续环节中的政策,各责任单位要在受理手续的同时予以落实;凡属经营过程中的政策,各责任单位要制定补贴、返还、奖励办法并予以落实。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委。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和审核重大项目时,充分考虑对创业、就业工作的影响。配合统计等部门对创业各项指标进行定期调查、分析和预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市经贸委。以加快经济发展、创业促进就业为立足点,在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改造、产业政策扶持、制乱减负等方面,加大对创业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创业企业快速发展。
  (三)市财政局。安排相应资金,保证创业人员培训、社保、岗位等补贴和各项创业带动就业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建立创业促进就业专项基金,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绩效考评办法等,支持创业基地建设和重点创业项目发展;督促各市区财政部门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投入,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市教育局。联合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各院校创业培训的指导,把创业与就业指导培训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大力推行职业院校毕业生毕业证、技能等级证、职业资格证并重制度,将毕业生创业就业率作为考核办学效益的重要内容。强化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为提高学生创业、就业技能提供良好的实践环境。
  (五)市人事局。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有关政策,指导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工作机构,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评估制度。负责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良好环境。
  (六)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制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制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考核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搞好创业服务,广泛开展创业培训,探索创业带动就业的有效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志愿团,完善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指导、项目开发、项目跟踪等服务。与有关部门配合,搞好“实训基地”和各类“创业园区”建设。
  (七)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土地储备和挖潜盘活存量土地,以保证创业企业发展用地需求;对创业主体、创业企业用地,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八)市建委。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加大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力度,为创业主体提供广阔创业空间;对新建市场和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服务组织,把自主创业经营纳入项目审批计划,优先用于创业人员自主经营;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场所,实行腾岗让位方法,用于就近、就地安排自主创业人员创业。
  (九)市规划局。加大创业孵化园区的规划力度,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配套齐全的城乡创业载体。
  (十)市中小企业局。引导中小企业二次创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增强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投融资服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加大对“威海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建设和服务力度,扩大孵化规模。
  (十一)市残联。组织残疾人开展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特别要加强自立、自强的创业意识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残疾人创业的一系列扶持政策,牵头成立残疾人创业指导工作机构,为残疾人创业服务。
  (十二)市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在市场准入、政策支持和优化市场环境等方面,简化程序,完善措施;建立健全执行政策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登记窗口“绿色通道”,为创业主体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十三)市地税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结合我市实际,加大对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业主体通过创业促进就业。
  (十四)市国税局。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开展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争取扩大税收政策覆盖面。
  (十五)人民银行威海中心支行。指导各银行系统认真落实贷款扶持政策,对创业主体新建、扩建、改建创业项目,优先安排贷款支持;指导各分支行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优化贷款环境,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评估政策落实情况,真正发挥小额贷款在推动创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十六)市工商联。总结推广民营经济组织、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成功创业经验,推动全民创业工作的开展。鼓励和引导现有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在现有基础上,通过资产重组、扩大规模、连锁经营等方式再创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十七)市总工会。开展调研活动,为创业带动就业献计献策;指导各级工会组织成立工友创业指导机构;动员引导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活动,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中的重要作用。
  (十八)团市委。重点推进“青春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开展面向农村青年创业者的小额贷款服务;积极引入“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争取成立YBC威海工作站,指导各级共青团组织成立青年创业指导机构;组建“威海市青年创业志愿导师服务团”,对创业青年进行“一对一”帮扶指导;推进“青年就业创业实习基地”建设,启动实施“青年希望技能培训”工程。
  (十九)市妇联。成立各级巾帼创业指导机构,在城乡推行“巾帼星火创业行动”,通过新技术和创业知识培训,提高妇女的创业能力;加强女大学生创业指导,举办“巾帼创业事迹进校园”活动,拓宽女大学生创业思路;加强对创业成功女企业家的扶持奖励,形成妇女创业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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