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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19 生效日期: 2009-06-19
发布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9〕9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国务院八部委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确定,2009年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集中整治“两高一资”企业、危废产生企业、违规建设项目、城镇污染物集中处理企业、超标排放企业为重点,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实现“十一五”污染物减排和水气环境改善指标,保障“全运会”环境质量和安全,全面提升我市整体环境质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保障“全运会”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整治赛场周边和比赛沿线环境,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全力保障“全运会”环境质量和安全。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专项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已建成的污染治理基础设施正常运营;督导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加快建设进度,进一步提高运行负荷率和出水达标率;加大监管力度,减少因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的二次环境污染;严厉打击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和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的工业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垃圾填埋场环保制度不落实、设施运行不正常、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加快区域垃圾填埋场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城镇垃圾回收和处理率。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排污行为,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业进行集中整治;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排查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的监管,对未设置保护区地理界标、交通警示牌的或保护区标志设置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套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线监控系统。
  (四)“两高一资”重污染和涉砷企业专项整治。对全市“两高一资”重污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政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对全市范围内涉砷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的企业。
  (五)危废产生企业专项整治。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生产、危废产生、医疗单位、存放放射源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把工业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作为整治重点,严厉查处环保、安全制度不落实;手续不全,管理不规范;危废贮存、转移、处置违规;治理设施不完备,超标排放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六)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专项整治。对自2007年以来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严厉查处无环评手续、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环评标准、“三同时”制度不落实等环境违法行为,对违规企业一律实施限期整改、停产整治直至取缔关闭。
  (七)城市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对全市以燃煤电厂为重点的废气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加大对脱硫工程建设和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确保脱硫工程按期建成并投入运行,严厉查处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全市水泥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督导立窑水泥生产线的淘汰、关闭、转产工作,确保2010年前关停所有立窑水泥生产线;对餐饮业进行集中整治,解决油烟扰民问题;对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供热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拆除集中供暖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对尾气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实施限期治理;加强建筑工地管理和秸秆焚烧稽查,杜绝建筑扬尘污染和秸秆焚烧问题的发生。
  (八)超标排放企业专项整治。对全市范围内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综合采取行政处罚、限期整改、停产整治等手段,督导企业完成治理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要与企业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标准、时限,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九)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认真办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环境问题,并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接访案件是否依法进行查处,被举报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整改,查处和整改情况是否及时反馈举报人,执法人员是否存在不接访、不办理、应付敷衍、不反馈结果等违规问题,确保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三、部门职责
  1.市信访局:督办群众集中反映的环境信访案件。
  2.市发改委: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严把“两高一资”企业准入关,严厉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环境违法行动。
  3.市经贸委:加强经济运行调节,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4.市公安局:查处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督促排气不合格机动车辆进行限期治理。
  5.市监察局: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
  6.市司法局: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7.市建委:加强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行监管,强化排水许可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垃圾填埋场处理标准。
  8.市交通局:加强营运性车辆监督管理,督促排气不合格营运性车辆进行限期治理。
  9.市水利局:组织水源地保护区调查评估和水功能区划分,提出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建议;加强水源地保护区监督管理,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10.市海洋与渔业局:加强海洋养殖业和海上捕捞作业监管,查处渔船违法排污行为。
  11.市环保局: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制定和协调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12.市安监局:查处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重点的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违法行为,督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13.市畜牧兽医局:加强畜禽养殖监督管理,指导养殖场加强环保治理。
  14.市城管执法局:加强市容环境监管,严厉查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违章建设、建筑运输扬尘、城区露天焚烧、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城区露天烧烤、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15.市工商局:严把经营准入关,取缔和关闭非法经营单位。
  16.市海事局:加强进出港船舶管理,查处非渔船只违法排污行为,组织海洋碍航船舶和生活垃圾打捞、清除工作。

  四、进度安排
  环保专项行动6月启动,11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检查整治、督查、总结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4日前)
  各市区(包括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和各成员部门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本辖区、本部门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发动和部署工作。各市区、各成员部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于6月24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整治阶段(6月25日至11月10日)
  6月25日至7月10日,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建委、监察局、环保局、水利局)
  7月11日至7月20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畜牧兽医局、发改委、监察局、安监局)
  7月21日至7月31日,开展“两高一资”重污染和涉砷企业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环保局、安监局)
  8月1日至8月20日,开展以危废产生企业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监察局、环保局)
  8月21日至9月10日,开展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监察局、工商局)
  9月11日至9月30日,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和超标排放企业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信访局、监察局、环保局、司法局)
  10月1日至11月10日,开展以城市大气污染、海洋环境、市容环境为重点的“全运会”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市建委、经贸委、海事局、海洋与渔业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
  各市区和各成员部门根据专项行动时间安排,于每次专项行动结束后5日内,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后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督查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
  各市区和各成员部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和本部门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和考核。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市区和各成员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迎接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
  (四)总结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
  各市区和各成员部门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研究制定长效监管机制和措施,并于11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时上报全市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为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把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扎实推进。要明确工作分工,努力营造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氛围。要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严格工作制度,确保整治成效。要严格工作责任制,各市区环保专项行动依据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成员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开展整治工作。要建立环保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召开,总结阶段专项行动整治成果,制定下步整治工作方案。要建立通报制度,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定期通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要建立考核机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市区、各成员部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要将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严格落实后督察制度,巩固整治成效;要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典型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强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畅通“12369”渠道,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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