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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25 生效日期: 2009-06-25
发布部门: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益公积金[2009]18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认真做好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全市自2009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指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8年月平均工资。
  2009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9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09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各5%,最高为各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只能确定一个缴存比例。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
  200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422元,即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均不得超过711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18元,即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均不得低于59元。
  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及自愿缴存者按月缴存额不低于118元、不高于1422元自由选择。
  中央、省属驻益单位职工可按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标准1910元执行。

  四、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单位专管员填好《2009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情况申报表》和《益阳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三联),两套表格随会议一并发放,或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于2009年8月30日前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核。

  五、其它事项
  (一)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职工月均工资3倍、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06)10号)执行。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补缴行为的可在每年12月份一次性补缴到位。

  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工作,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一位领导负责,组织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和工会、财务等部门相关人员,认真核定每个职工2009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额核定后,要告知职工本人。

  特此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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