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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单个企业短期贷款审批授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7 生效日期: 1996-06-07
发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布文号: 交银发[1996]155号
交通银行各管辖、直属分行: 
  现将《交通银行单个企业短期贷款审批授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特此通知。 
 
  附: 
 
 
交通银行单个企业短期贷款审批授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贷款审批授权规定,规范交通银行单个企业贷款授信额度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单个企业短期贷款余额超过经办行的审批权限,可由经办行逐级上报申请单个企业贷款授权额度。 
  第三条 经批准的授权额度和授权期限内,经办行在总行批准的贷款规模内,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逐笔审批发放。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可由经办行逐级向上级行提出申请,增加对该企业贷款总额的审批权限: 
  (1)企业信用等级BA级以上; 
  (2)近2年在我行贷款年末无逾期、无欠息; 
  (3)上年末净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上年净资产盈利率10%以上; 
  (5)最近半年内我行贷款日均吸存率不低于10%。 
  第五条 经办行向上级行报送的材料包括: 
  (1)经办行的正式申请报告; 
  (2)经办行对企业的调查报告(调查内容见第六条); 
  (3)企业近3年的财务年报。 
  第六条 经办行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认真调查: 
  (1)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趋势,包括原辅材料的资源有限性,非公益性产品品种及质量评价,产品用户地区、行业与数量分布,工艺设备的先进性,管理水平等; 
  (2)企业近3年的财务比率分析,包括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净资产盈利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等; 
  (3)银企信贷关系; 
  (4)最近半年的日均贷款吸存率; 
  (5)上年末我行贷款份额及短期贷款份额; 
  (6)上年末企业在我行存款份额(在我行存款年末余额÷企业货币资金); 
  (7)近3年内原有贷款还本付息情况; 
  (8)贷款担保。 
  第七条 凡经管辖分行报送总行的申请,管辖分行应对上述内容予以审核。 
  第八条 经办行为管辖分行或直属分行的,直接向总行提出申请;其他分支行需先上报管辖分行。属管辖分行权限内的,由管辖分行审批;超过管辖分行权限的,由管辖分行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总行。总行应在送审材料齐备后15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单个企业贷款授权申请,原则每年一次,申请材料应于当年一季度内上报总行。 
  第十条 经办行对经总行批准增加授信额度的企业,需每半年向总行信贷部上报对该企业的贷款情况及各月末贷款余额。总行将不定期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若未经原批准行批准展期,经办行必须在授权期限终了时将企业贷款总余额压缩至经办行原有审批权限之内。 
  第十二条 展期申请应于授权到期日之前1个月办理手续,送审材料与初次申请要求相同。 
  第十三条 凡经办行未经上级有权行批准擅自越权发放贷款,上级行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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