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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11 生效日期: 2009-07-11
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煤安监技装〔2009〕2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刻吸取今年发生的山西省焦煤集团屯兰煤矿和重庆市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两起特别重大瓦斯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减少煤矿瓦斯事故总量,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在三季度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针对性地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体系和“双百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四部委《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1494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要求纳入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明确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重点内容和措施,通过强化瓦斯治理监察工作,推动煤矿瓦斯治理体系和“双百工程”建设,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突出监察重点,促进隐患排查整治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重点加强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的监察。要对照《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章标准,按照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重点监察煤矿是否配套实施瓦斯治理工程,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仍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煤矿使用的矿用设备,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煤矿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的现象等。对于瓦斯治理方面存在隐患、达不到有关要求的煤矿,要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限期达到要求。

  三、通过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推动“三项行动”的开展
  煤矿是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点对象,瓦斯治理是煤矿开展“三项行动”的重点环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加强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大力宣传与瓦斯治理有关的法规标准,督促煤矿企业对涉及瓦斯治理系统、设施、工艺、管理等方面的隐患进行严格治理,特别是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进行治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努力推动“三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四、强化监察执法
  对瓦斯治理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要及时以通报、建议、执法文书等方式反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企业和个人,要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对应抽采瓦斯未抽采或未达到瓦斯抽采指标要求的煤矿,要责令其压减产量,调整生产部署,直至达到要求,否则停产整顿;对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的煤矿,要责令限期补充措施,直至达到规定要求,否则停产整顿。对存在突出危险,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应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决定是否关闭煤矿。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今年以来瓦斯治理监察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煤矿瓦斯治理监察情况汇总表》(附后),于10月15日前将书面材料(连同电子版)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监察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监察基本情况,地方和企业开展瓦斯治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在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隐患及行政处罚情况,下一步开展瓦斯治理工作和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建议等。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听取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情况汇报。
  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联系人:卫东
  联系 电话:010-64464414
  电子信箱:weid@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煤矿瓦斯治理监察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2009年 月 日


煤矿性质
项 目
国有重点
国有地方
其 他
合 计
监察矿井数量(座)
 
 
 
 
查出隐患(条)
 
 
 
 
其中:重大隐患(条)
 
 
 
 
现场处理决定(次)
 
 
 
 
行政处罚(次)
 
 
 
 
其中:停产整顿(次)
 
 
 
 
罚款(万元)
 
 
 
 
下达执法文书(份)
 
 
 
 
建议或通报(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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