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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2-06 生效日期: 1996-02-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农口市属各局(总公司)、各郊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提高周转金回收率,现将财政部财农字(1996)8号文《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级政府和领导高度重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回收工作。各级财政和财务部门要抓紧办好此项工作,并不断完善各项制度,要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的要求,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附表),并将清理情况向单位领导做出汇报,同时于3月底前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农财处。 
  二、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要结合清理工作将逾期周转金及时偿还,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单位,市财政不再办理新的借款,并在安排专项经费时逐年给予核减,同时,按规定对超期部分加收逾期占用费。 
  三、市财政对区(县)财政继续执行按项目的“还五借四”的制度,要求各区(县)财政局将逾期部分周转金于3月20日前归还到市财政局农财处。偿还借款后,再申报新的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借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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