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经济民警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22 生效日期: 1996-01-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审报提高经济民警收费标准的函”〔京公经警办发字(1995)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提高经济民警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市经济民警总队在按有关规定向建立经济民警单位派遣经济民警时,应根据接受单位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与之协商,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800元收取服务费。 
  二、对企业按规定自建的经济民警队伍,市经济民警总队按民警人数每人每月收取5元教育训练费,除此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你局应持收费立项及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