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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23 生效日期: 2009-07-23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辽市政办发【2009】 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商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重要决策,根据省财政厅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流【2009】 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和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1.微型载货车:凡在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不超过1.8吨的机动车)的农民,享受每户限购l辆的财政补贴。
  2.轻型载货车:凡在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机动车)的农民,享受每户限购1辆的财政补赔。
  3.微型客车:凡在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排量不超过1300mL/kW的机动车)的农民,享受每户限购1辆的财政补贴。
  4.金杯牌客车:农民或乡镇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进城农民工在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华晨集团生产的排量在1.3升以上(不含1.3升)的金杯牌客车的,享受每户限购1辆的财政补贴。
  5.摩托车:凡在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购买两轮或三轮摩托车的农民,享受每户限购2辆的财政补贴。
  6.报废三轮农用车和低速货车:凡在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将三轮农用车或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的农民,享受每户报废1辆的财政补贴,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应为同一人。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微型载货车、微型客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和华晨集团生产的排量在1.3升以上(不含1.3升)的金杯牌客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具体企业及产品目录已在财政部网公布)。
  2.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1)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粘贴“汽车下乡”标识。
  (2)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3)对于在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在2009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均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单价超过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实行换购政策的报废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摩托车的农民,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给予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无以上的,给予定额补贴650元。
  3.对购买金杯客车的农民,每辆给予定额补贴300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五)补贴资金的申报
  1.凡在规定时间内换购或购买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和金杯客车的农民,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均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领一次性财政补贴。换购或购买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购买微型客车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购买摩托车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
  2.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金杯牌客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及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6)《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3.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除提供上述6顼要件外,还需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贴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补贴资金可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两种方式;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
  1.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补贴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补贴要求的,及时予以办理相关补贴手续,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对不符合的,应在购买人申报补贴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2.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补贴要求的,按程序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的,应在购一买人申报补贴时立即告之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帐户。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1.商业部门要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衔接有关部门汇总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情况。
  2.物价部门要加强汔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确保享受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
  3.经委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严格管理,及时公布中标企业和被淘汰企业的信息。
  4.公安交警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对享受补贴的车辆两年内不予办理过户、转让相关手续。
  5.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7.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兑付,严禁各类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建立规范的补贴档案
  乡镇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档案。乡镇财政部门要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核算帐簿,单独核算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以户为单位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分户档案,包括《汇总表》及《申请表》并附相关审核材料(复印件),以备核查,待汽车摩托车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需补充录入相关信息;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分乡镇、分月份的《汇总表》档案,便于汇总清算;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分县区的补贴资金发放档案,便于检查和清算。
  (三)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信息上报制度
  各县(市)区财政局于每月2日要将上月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销售及补贴信息统计表按规范格式报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并上报省财政厅。
  辽阳市财政局
  辽阳市经委
  辽阳市公安局
  辽阳市商业局
  辽阳市物价局
  辽阳市工商局
  辽阳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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