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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27 生效日期: 2009-07-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9〕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办等部门《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为加快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进一步拉动投资、扩大内需、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制定我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宗旨和作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将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创业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通过引导基金的示范作用拉动省内外社会资本设立和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本实力,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融资难的问题。二是创新政府投资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通过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机制选评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率。三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吸引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处于创业前期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提升我省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我省已经具备设立引导基金的条件。一是我省拥有中小企业59万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5000多家,可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优秀的创业项目资源。二是目前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较快,截止2009年5月底,全省共备案创业投资企业28家,合计注册资本28亿元,实际投资13亿元左右。三是我省已经涌现出一批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和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与机构投资者,为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创造了较好的市场条件。四是我省经济增长较快,财政实力不断增强,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奠定了基础。五是创业板的正式推出,引导基金退出渠道将更加通畅。
  二、省级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规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明确规定,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是: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综合考虑我省实际情况,确定省级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2009年首期引导基金4亿元。以后年度根据财力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逐步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要根据本地的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成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新管理模式,与省级引导基金搞好协调配合,共同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省级引导基金与国家级引导基金、市级引导基金之间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以规避风险,形成合力,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三、省级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
  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和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集团”)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对省政府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省发展改革委1名领导担任,理事5人,由理事会成员单位各派1名领导担任。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银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可从年度投资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日常运转经费,用于支付咨询评估费、受托机构管理费等费用。理事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
  鲁信集团受理事会委托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权利,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相关权益和义务,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鲁信集团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同时要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四、省级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统筹兼顾,积极吸引省外资本来我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扶持省内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参股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有关规定在我省注册设立,并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必须有明确的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培育壮大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引导基金前期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阶段性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在引导基金运作相对成熟后,进一步开展跟进投资等其他运作方式。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时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总额的35%,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省级与市级引导基金,二者同时以参股方式扶持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但可派董事监督其按照《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切实保障引导基金资产安全。在利润分配上,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优先保证引导基金的收益水平,引导基金的具体收益率参照不低于同期国债利率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具体的收益保障方式可视情况参照市场惯例予以落实。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年。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五、省级引导基金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办是引导基金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引导基金监管制度,加强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对引导基金实行单独考核、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中小企业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引导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理事会、鲁信集团、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和有效使用引导基金。鲁信集团应接受理事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审计检查。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导基金应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本金以及投资形成的股权,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六、省级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组织实施
  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合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创业投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引导基金管理章程等配套规章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应切实履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时制定并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企业项目投资指南,合理引导创业投资企业资金投向,加强项目资金使用跟踪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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