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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03 生效日期: 2009-08-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政发〔2009〕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现就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事关公共卫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目前重大动物疫情时有发生,动物疫病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兽医工作已发展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是畜牧生产大市,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繁重,而现行的兽医管理体制存在机构不健全、基层队伍不稳定、待遇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整机构设置,转变工作职能,提高人员素质,构建统一管理、依法行政、高效运转的基层兽医管理工作体系,为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二、明确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二)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稳定队伍,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独立设站、管理归县、科学定编、创新机制”的要求,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三)加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各地要根据兽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结合本地区养殖业发展水平和动物产品生产消费情况,特别是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兽医行业管理。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加强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逐步推进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
  (四)加强兽医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对现有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兽药监察等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兽药、饲料质量的监督、检验、技术仲裁及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实施等行政执法工作。
  (五)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整合归并现有畜牧兽医站、畜禽改良站等机构,建立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疫病、畜产品质量的监测、检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动物疫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畜牧业技术推广等工作。
  (六)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由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新设立的畜牧兽医站所需编制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测算,原则上按每乡镇4-6名核定,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编制中划转,所需人员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中统一招考,择优录用。要严格掌握录用条件,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新录用的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范围。
  (七)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员。从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未被乡镇畜牧兽医站录用的现有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主要从事具体的免疫预防工作。
  (八)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认证制度。将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剥离,逐步走向市场。实行兽医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方可从事诊疗等服务性工作。
  (九)加强渔业疫病防治能力建设。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县(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和动物防疫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强制免疫用疫苗、疫苗冷藏运输、免疫标识制定、动物扑杀、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政府拿钱买服务”的原则,地方财政要将口蹄疫和禽流感的免疫注射劳务费纳入预算,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加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地要充实、完善市、县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设施,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乡镇畜牧兽医站应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化验设备。要以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畜产品出口示范区为目标,编制本地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
  (十二)加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各级政府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改革全过程,加大领导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县(区)实施方案报市畜牧水产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力争在2009年完成,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可与乡镇机构改革同步进行,争取在2010年底前完成。各级编制、人事、财政、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兽医主管部门,认真制定和落实方案,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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