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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温州检验检疫局更改和撤销报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04 生效日期: 2009-08-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温检检〔2009〕67号
各办事处,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温州检验检疫局更改和撤销报检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局检务处提出。
浙江省温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九年八月四日
温州检验检疫局更改和撤销报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更改和撤销报检的管理,规范出入境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的报检行为,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温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温州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检人申请更改或者撤销报检,以及根据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报检进行更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报检人应保证电子信息、纸质单证、货物实际状况一致,确有正当理由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或者撤销报检。
第二章 更改或撤销报检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 报检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更改或者撤销报检:
  1.由于报检人操作失误造成所报检的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的。
  2.由于客户的原因造成所报检的内容有误的。
  3.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4.其他特殊情况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同意的。
  第五条 货物名称、数(重)量、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内容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第三章 更改或撤销报检的要求
  第六条 更改或者撤销报检由原报检人办理。特殊情况须更换报检人的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报检人申请办理更改或者撤销报检,统一由检务部门窗口受理。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报检信息需要进行更改或者撤销时,施检部门发现的,由施检部门直接通知报检人;检务部门发现的,可反馈相关施检部门通知报检人或直接通知报检人。
第四章 更改报检的处理
  第九条 报检人申请办理更改时,须在《更改申请单》上详细填写申请更改报检的理由,具体列明更改的内容,并提供必要的依据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更改报检的申请,根据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施检部门尚未接单的,由检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办理更改手续。
  2.“直通”批更改,除涉及货物名称、HS编码、检验依据、贸易国别、增加检验证书等须经施检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外,由检务部门直接办理更改手续。
  3.“非直通”批更改:
  (1)尚未实施检验检疫的,由检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办理更改手续。
  (2)已实施检验检疫的,且更改内容涉及货物名称、规格、HS编码、贸易国别、数(重)量、唛头等须经施检部门确认同意和检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检务部门重新调回电子数据进行更改,其他的由检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办理更改手续。
  (3)施检人员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收货人、发货人、合同号或唛头和电子报检信息不符,可直接进入CIQ2000系统进行更改。
  4.更改要求倒签证书日期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5.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后,办理更改时应同时收回原发证单(含副本),并在原发证单上注明 "作废",作废证单应随报检单据存档。对于不能交回原发证单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更改。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退回原发证单又急需更改出证的,报检人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明确保证退回原发证单的时限,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原发证单由检务部门办理人员负责收回。
  6.报检人遗失或损坏证单等情况,可以申请办理重发证单。办理重发证单时,对损坏证单的,应收回原发证单;对遗失证单的,报检人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7.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后,由于结汇、索赔等需要或报检人要求补充检验检疫内容等原因,报检人可以申请办理补充证书,经施检部门和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更改申请单》和有关材料随报检单据及相关证单归档留存。
  第十二条 办理更改时,由办理人员负责调出已归档的原始报检单证,并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后方可受理。
  第十三条 已归档的检务档案更改后需重新进行归档,归档号保持不变。
第五章 撤销报检的处理
  第十四条 报检人申请办理撤销报检时,须在《更改申请单》上详细填写撤销报检的理由,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由代理报检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报检的,同时须提供委托人的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撤销报检的申请,根据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尚未实施检验检疫或者报检差错,经审核允许其撤销报检的,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
  2.已实施检验检疫的,原则上不予撤销。确因特殊理由经审核允许其撤销报检的,经施检部门和检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
  3.撤销报检的,《更改申请单》应与报检单证一并归档。
  第十六条 检务部门每月对撤销报检批进行汇总并反馈法制处。
  第十七条 出口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的,应作撤销报检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不允许办理撤销报检的,不予办理撤销手续。对弄虚作假、逃避检验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更改报检的控制
  第十九条 企业在1个周期内(1年为1个周期)累计更改报检超过以下次数的:企业上年度出口报检在500批及以上的60次;300批(含300)以上500批以下的50次;200批(含200)以上300批以下的40次;100批(含100)以上200批以下的30次;50批(含50)以上100批以下的20次;50批以下的10次,检务部门暂停企业电子报检自动审单资格,企业输入报检数据后需持相关报检资料到检务窗口,经检务人员审核通过后受理报检。若连续10批次保持数据正确,顺利通过报检审核,则恢复其电子报检自动审单资格。
  第二十条 连续2次超过上述更改的次数,检务处应召集企业负责人和报检员宣传有关报检差错的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加强对报检员的管理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报检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按《温州局报检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因温州局工作人员在检验检疫、出证过程中出现差错而需办理更改的,应由出现差错的部门负责更改,同时,检务部门负责做好差错记录。
  第二十三条 办理更改或撤销的报检单证在施检部门和检务部门流转时,按温州局“一口对外”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单证更改管理办法(试行)》(温检检(2005)85号)和原《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撤销报检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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