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实施主体职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05 生效日期: 2009-08-05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外领[2009]521号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业务指导下,自1999年起,我办会同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科技厅等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要求,对来我省工作的外国专家进行了认真、有效的管理,提供了优质服务。这对促进我省对外开放、经济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中,我省市外事、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现根据省政府要求,并经商省公安厅和教育厅,决定自2009年8月15日起,我办不再行使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实施主体的职能,由我办指导省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全省的外国专家工作,《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等均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办理。我办将会同省人事厅、教育厅和公安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完善和健全省级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承担起“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能。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09年8月5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