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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4 生效日期: 2009-09-15
发布部门: 云南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云南省公安厅公告第1号
 《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公安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云南省公安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车辆驾驶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退役军人换发地方驾驶证,应当自批准退役之日起一年内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所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不得申请换发地方驾驶证。
  第四条 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及经济、文化不发达县以下乡(镇)农村地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申请C1、C2、C3、C4、D、E、F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采用纸质试卷考试方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由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向暂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的类型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在暂住地申领的摩托车驾驶证,不得转出云南省行政区域;持证人在申请增加其他准驾车型前,应当向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其摩托车驾驶证。
  第六条 本省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发生遗失、被盗、损毁、灭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就近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有效期为15日的《临时驾驶证明》。申领《临时驾驶证明》以一次为限,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二张;
  (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驾驶许可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
《临时驾驶证明》应当与本人身份证明同时使用,持临时驾驶证明不得驾驶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和校车。
  第七条 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发生超员、酒后驾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违法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自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其客运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违法人《限期参加复训教育通知书》,客运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限期参加复训教育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客运企业并督促违法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复训教育。
  复训教育考试不合格的,客运企业不得安排其驾驶客运车辆。
  第八条 载货汽车应当随车配备两块故障车警告标志,警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九条 中国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临时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规定放置合法、有效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
  (二) 驾驶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应当与所驾车辆相符;
  (三) 临时入境机动车及其驾驶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
  (四)车辆只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驶。
  第十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需要由中国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应当向入境地或允许行驶区域、线路途经的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中文填写《中国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临时入境机动车申请表》。
  (二)中国籍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籍机动车驾驶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四)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备注栏签注准予驾驶外国籍机动车的中国藉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有效期,并加盖车管业务专用章。
  中国籍机动车驾驶人临时驾驶外国籍机动车的有效期与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且不得延期。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上载明作出吊销日期。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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