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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9 生效日期: 2009-08-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科技厅
发布文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落实《山东省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实施意见》(鲁科政字[2009]112号),加快我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09年首批示范联盟审核定于9月进行,请将示范联盟申请材料于9月3日前报省科技厅。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科技厅。
  联系人:李桂茹 联系电话: 0531-82629651
山东省科技厅
2009年8月19日
山东省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09]269号),推进我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山东省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围绕我省重点发展领域和各地资源及产业优势,构建各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三条 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示范工作。省科技厅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给予指导,对符合示范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称示范联盟)予以公布。
  第四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自愿提出示范申请,经设区的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推荐,按技术领域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见附件1、2)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
  第五条 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负责对示范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示范联盟技术创新目标应结合国家战略目标,体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以及国家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属于我省重点扶持的15个高新技术产业群范围。近期应主要体现我省工业调整和九大行业振兴规划等。
  2.示范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3.示范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
  4.示范联盟的技术创新任务应有利于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各业务处(单位)将示范联盟审核意见以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送交政策法规处。
  第六条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汇总相关业务处(单位)的示范联盟审核有关情况,并会同计划财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示范联盟协议应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2.示范联盟协议中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
  3.示范联盟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约定示范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的方式和具体单位。
  4.示范联盟协议中应约定经费、项目等管理事项,约定示范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收益分享办法,以及违约责任追究办法。
  5.示范联盟协议中应约定建立开放发展机制,包括吸收新成员、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成果扩散等。
  对通过复核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征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示范联盟名单,并发文公布,授予牵头单位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匾牌。
  第七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示范联盟申请,分批集中审核,一般每年公布2-3批示范联盟名单。
  第八条 加大对示范联盟的支持力度。省科技厅对通过审核的示范联盟在科技计划、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以及科技奖励等方面重点扶持,并推荐纳入国家组织的联盟试点。
  加强示范联盟工作的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对示范联盟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和检查,对运行机制良好、创新成效突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示范联盟给予表彰奖励,在科技计划等方面连续给予支持。示范联盟须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分别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和政策法规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示范联盟
  申 请 书
  牵头单位: (盖章)
  主管部门: (盖章)
  申报日期: 年月日
  山 东 省 科 技 厅
  二 ○ ○ 九 年 编 制
  一、示范联盟简况
  示范联盟名称
  技术领域
  示范联盟理事长
  所在单位
  示范联盟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名称
  常设机构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成员总数个
  成员企业数量 个
  成员高校数量 个
  成员研究机构数量 个
  二、技术创新目标(限500字)
  三、示范联盟成员单位在行业(或领域)中地位的简要说明(若成员单位超过20家,一般只填写20家主要成员单位有关情况)
  序 号     成员单位名称及法人代码      在行业(或领域)中的地位(限200字)

  1         (填写单位名称)         (填写法人代码)
 
  2
  3
  4
  5
  四、产业发展状况(主要对国内外相关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概括描述,包括产业发展的现状、前景、趋势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产业技术发展的特点、趋势及我省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概括介绍国内外相关产业技术发展的现状、主要特点和趋势,重点说明当前相关产业核心技术的国内外分布状况,我省在其中所处的位置及与国内外先进水平存在的差距等)
  六、示范联盟技术创新活动与国家和省战略目标、产业发展政策的关联性(重点说明示范联盟的技术创新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战略目标和国家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省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和重点产业振兴规划)
  七、示范联盟组建对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的作用(重点说明示范联盟是否体现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是否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是否有利于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是否有利于形成持续和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八、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九、示范联盟组建必要性和技术性审核意见
  审核处室(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十、示范联盟组建复核意见
  复核处室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编 写 指 南
  二〇〇九年八月
  一、标题部分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二、序文部分
  1.缔约方基本信息
  分别列明联盟成员各方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协议缔结方应是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独立法人,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协议缔结方的名称应是其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全称,并与协议结尾部分加盖印章一致。
  协议缔结方的住所地一般为实际住所地,协议中无特别规定的,该地址通常视为协议各方的通讯地址,即相关文件的送达地址。
  协议缔结方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企业工商登记或其他机构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现任法定代表人。
  2.鉴于条款
  由一个或数个"鉴于"字样开头的句子组合而成,表明协议缔结各方系基于对各方主体资格、资质、订约目的、订约背景等事实的共同认识或特定认可,方签署此协议,鉴于条款一般不具体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参考条款如:
  鉴于:
  1. 本协议缔约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各方相互确认彼此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 本协议缔约各方签订本协议旨在成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规范联盟运作。
  三、定义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约定将协议文本中反复多次出现的特定概念用简单的词组代替,以提升协议文本语言的精确性,避免重复冗长的叙述占去不必要的篇幅。
  四、主文部分
  1.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列明各方商定的联盟名称。写明联盟的组织原则和联盟的组建宗旨。视联盟组建的实际情况,写明联盟与有关社会组织的关系等。
  2.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技术创新目标部分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联盟技术创新的近期、远期目标。
  联盟的任务及分工部分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为实现联盟技术创新目标而开展的具体任务,以及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对尚无法明确任务分工或将来开展的联盟项目的任务分工,应约定由相应各方另行协商签订有关协议。
  3.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由缔约各方共同指定,可代表联盟签署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协议中需要规定对该责任主体的授权范围和授权程序,约定内部责任分担方式。
  明确设立决策机构,如理事会。明确决策机构人员产生办法、人员组成、职责、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等。
  设立咨询机构(视联盟具体情况,非必设机构),如专家咨询委员会。明确咨询机构人员组成、职责、工作制度等。
  明确设立执行机构,如秘书处或办公室等。明确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主要负责人产生办法和工作制度。明确执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可约定专职人员通过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委派、联盟成员委派、社会招聘等方式聘用。
  可视情况明确联盟执行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
  参考条款如:
  1.本协议各方共同约定**单位(一般可以是联盟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2. 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3.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3.1理事会的组成。
  3.2理事会的职责。
  3.3理事会议事规则。
  4.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5.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4.联盟成员
  明确联盟成员的基本资格条件,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新成员加入、联盟成员退出和除名的程序和方式。可对新加入、退出和被除名的联盟成员约定有针对性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新加入联盟成员与联盟原有成员之间契约关系的建立方式。例如可约定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代表联盟与新加入成员签订加入联盟的协议,视同新加入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或约定以其他方式建立新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
  参考条款如:
  1.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2.联盟成员的权利。
  3.联盟成员的义务。
  4.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5.联盟成员的退出。
  6.联盟成员的除名。
  5.联盟的经费管理
  明确联盟经费的来源,如联盟成员投入、政府财政资助、银行贷款及其他渠道等。对联盟成员投入部分,需约定投入的方式和比例。
  明确联盟经费用途,如用于公用办公、项目研发等。
  明确联盟经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构及其责任。如可约定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明确联盟经费的使用规则。联盟若设立研发基金的,应约定其来源和使用规则。
  明确联盟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财政资助的,应明确执行国家有关经费管理监督规定。可约定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联盟可就具体的联盟经费管理事项,制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作为联盟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协议中约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
  1.联盟经费来源。
  2.联盟经费用途。
  3.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4.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5.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6.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6.联盟的项目管理
  约定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等事项。
  明确承担政府计划项目须执行相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可视具体情况制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作为联盟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协议中约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
  1.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
  1.1联盟项目的来源
  1.2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2.联盟项目的实施
  3.联盟项目的验收
  ……
  7.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界定联盟收益的范围,约定联盟收益的归属、使用和分配原则。
  明确约定联盟成员原有知识产权投入和共享规则,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原则,以及许可使用、转让和转化产生的利益分配办法,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等事项。
  可视具体情况制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作为联盟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协议中约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
  1. 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1.1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1.2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1.2.1 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在项目合作中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技术,可不经授权无偿合理使用;如需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1.2.2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1.3 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2. 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
  3.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
  8.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约定联盟解散的情形、解散程序和清算办法。
  9.违约责任
  明确联盟成员违反协议规定义务应当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如追回联盟拨付的项目经费、赔偿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除名等。
  参考条款如:
  1.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10.一般格式内容
  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协议生效和变更、文件送达等条款。这些条款在各种协议中的格式一般相近,编制时可视具体情形作相应取舍和调整。争议解决条款中可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参考条款如:
  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地(如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适用: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协议的生效和变更: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1.联盟成员认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联盟成员认为除上述内容之外,还应当约定的事项。
  五、附件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列明附件清单及附件内容等。
  各附件应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即由相关方签署生效或按联盟协议规定的相应生效程序执行(如附关于通过该附件的理事会决议)。
  六、结尾部分
  联盟成员单位签章、签署日期等。
  签章部分由联盟成员加盖单位公章,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须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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