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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鉴定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20 生效日期: 2009-08-20
发布部门: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发布文号: 农机鉴[2009]99号
各农机鉴定专业站、有关省(区、市)农机鉴定站:
  为了贯彻《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9]29号)要求,我站制定了《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程序,落实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所承担的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称总站)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负责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的受理、项目任务的安排和组织实施、项目材料的审查和报批,以及推广鉴定证书标志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各部级鉴定专业站和已通过部级能力认定的省(区、市)农机鉴定站(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积极承担总站分配的部级推广鉴定项目任务,依据相关部级推广鉴定大纲实施鉴定工作,并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做好项目材料的整理、上报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及任务安排
  第五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实施受理审查。
  第六条 受理审查依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明确鉴定依据,核算收费标准,并提出受理审查意见,于收到申请企业最终确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受理审查意见,于4个工作日内,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提出项目任务安排建议,经总站领导审批后,开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受理通知书》(见附表1)或《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不受理通知书》(见附表2)发送申请企业;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同时开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任务通知书》(见附表3),同申请资料一起发送项目承担单位或总站项目承担部门。
  第八条 项目任务的安排原则上应就近、交叉进行,任务量应基本与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源配置相适应,以体现经济、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 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B**** TJ ** ***
  其中:B—部级
  ****—4位年号
  TJ—推广鉴定项目代号
  **—2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代码(见附表4)
  ***—3位顺序号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接受任务后,依据相关部级推广鉴定大纲实施鉴定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企业确认无异议后,组织整理报批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检验项目出现不符合时,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故延期或中止,不能按期完成鉴定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调整单》(见附表5),经申请企业确认及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总站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所承担的部级推广鉴定项目材料的归档,档案保存期至少为两个推广鉴定有效期。
第四章 结果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已完成项目的报批材料。报批材料包括:
  (一)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表6)一份(加盖公章);
  (二) 每个项目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审批单》(见附表7)一份;
  (三) 每个产品的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一份;
  (四) 每个项目的推广鉴定报告一份(含检验报告及其电子版)。
  第十六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于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形式审查。报批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报批材料报站领导审核后,编制部级推广鉴定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行文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第十八条 对经批准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总站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告工作。
第五章 证书和标志发放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领取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 已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申请企业在该证书有效期内,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要求变更证书信息并换发新证的,应填写《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表8),同信息变更证明材料一起报送总站。
  第二十一条 总站负责证书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查、立项及实施。
  第二十二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经站领导审核后的证书变更项目材料,编制部级推广鉴定换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行文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经批准更换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总站参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申请企业在该证书有效期内,因产品结构、型式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申请变更证书信息并换发新证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总站已受理的证书变更申请,在证书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其产品结构、型式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予变更证书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已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现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收回、注销,并予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总站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用。
  第三十条 证书变更项目的收费依据《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按照需审查的项目内容核算收取。
  附件: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附表
  //www.amic.agri.gov.cn/Uploads/jyssh/2009082409555674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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