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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25 生效日期: 2009-08-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9)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财政厅。
  (三)增加指导、协调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的职责。
  (四)增加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职责。
  (五)增加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的职责。
  (六)增加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省金融改革创新,指导、协调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区域金融中心等建设工作。
  (三)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国有资产风险。
  (四)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参与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
  (五)协助和支持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以及防范、处置、化解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问题,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六)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统筹协调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人事处(与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协调、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安全、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纪检、监察、党群、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起草重要文稿;指导、协调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拟订金融产业发展专项激励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协调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和金融信息化建设;办理有关建议提案、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银行信贷市场处。
  培育、发展银行信贷市场;统筹协调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组织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专业财务公司等地方银行业服务体系建设;协同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机构的资产重组和风险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资本市场处。
  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指导、协调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指导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转让、交易;参与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和机构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
  (五)地方金融发展处(与保险市场处合署)。
  指导、协调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险机构、政策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培育发展保险市场,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养老、意外和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发展,推进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国有资产、保险机构和市场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保险机构和非法保险业务活动。
  (六)金融交流合作处。
  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拟订粤港澳区域金融合作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互相开放,引进港澳台和国际金融机构;协调推进粤港澳金融从业人员资格互认。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7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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