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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安全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27 生效日期: 2009-08-2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闽建建[2009]3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09年8月10日20时40分,宁德蕉城区金涵乡琼堂村一座80年代的5层农民自建房突然倒塌,幸未造成人员死亡;8月11日15时30分,厦门市湖里区蔡塘工业区一幢擅自违章抢建的临时厂房突然坍塌,造成10名工人受伤。这两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城乡结合部危旧房由于历史原因,建造经济技术条件落后,结构质量安全缺乏保障,而且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成为房屋非正常使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纳入城市成片改造拆迁的区域,一些业主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违章搭盖、蓄意抢建,制造大量劣质房屋的同时,也埋下了施工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纪委书记陈文清作出批示,要求强化对违章建筑监督者的监督。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长陈伦提出要强化监督,剖析案例,研究措施,建章立制,以防今后。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陈文清书记批示精神和陈伦厅长提出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安全工作保底线意识,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健全监管责任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危房管理,做好城市危房普查、建档工作,成立危房鉴定机构,建立健全危房申请鉴定制度,编制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危房改造力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加大违章建筑执法力度。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封,强制拆除。对擅自违章抢建的,要坚决予以拆除,杜绝安全隐患。
  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及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各项工作,举一反三,认真梳理涉及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防控管理,防止因监管职责不清、执法不到位,形成监管盲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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