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人才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22 生效日期: 2009-09-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9〕3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人才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人才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构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人才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区内人才住房问题,规范人才限价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人才限价房是指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建设,限制销售价格和住房套型面积,并专供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企业人才(包括文化创意人才)的商品房。
  二、人才限价房应当坚持“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参与招拍挂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三级(含)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雄厚的资本金实力,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
  三、人才限价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人才限价房以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配建的公建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四、人才限价房采用“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根据开发成本和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的70%等原则综合确定。新建人才限价房可实行期房预售。
  五、人才限价房实行配额制。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房源情况,按照企业贡献大小、成长性和企业人才储备情况或新引进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项目内容,结合杭州高新开发区每年公布的《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鼓励类专业人才开发导向目录》,核定年度分配指标,切块分配到企业。具体办法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另行制订下发。
  六、申请人所在企业财政收入级次须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且申请人须拥有杭州市区(萧山、余杭区除外)城镇居民户口,符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鼓励类专业人才开发导向目录》的要求,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内企业服务5年(含)以上或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市区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或人才专项用房。夫妻双方只能购买一套人才限价房。
  七、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人才限价房前,应当制订包括楼盘销售价格明细表、销售环节时间安排等内容的销售方案,经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示。
  八、人才限价房的销售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经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发布房源信息以及分配方案。
  (二)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人才限价房销售细则,并在本企业内公示。
  (三)符合要求并持有人才限价房购房指标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领取并填写《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人才限价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未婚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作年限证明(原件);
  5.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原件)。
  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对资料原件进行审查核对并汇总后,向区发改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属新引进的重大项目,由企业向区外经贸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区发改局、外经贸局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交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五)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对申请人资格进行会审(必要时可校验原件)后,将会审结果在《天堂硅谷》、杭州高新开发区门户网站上公示5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购买人才限价房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人所在企业。
  (六)申请人凭《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购买人才限价房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参加人才限价房申购公开摇号,按照摇号顺序选购人才限价房。申请人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其已核发的《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购买人才限价房通知书》作废,并自当期摇号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限价房。
  (七)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人才限价房”字样。
  九、人才限价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进行抵押。
  十、人才限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购买人才限价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人才限价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上市销售价与原购买价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人才限价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注明“人才限价房”字样。
  十一、人才限价房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2年后仍有剩余人才限价房未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销售价格向政府申请回购。
  十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永久性取消其申请人才限价房的资格;对已骗购人才限价房的,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企业故意帮助申请人骗购人才限价房的,两年内不予安排人才限价房购房指标。
  十三、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销售的,区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十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限价房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区监察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本办法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负责解释。其他国家级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