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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邮政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22 生效日期: 2009-09-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枣政办发[2009]74号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促进我市邮政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邮政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各级政府要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市、区(市)、乡镇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选址、用地等方面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支持。邮政局(所)、邮件处理中心、邮件转运站、邮政物流配送中心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对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服务网点用房,应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邮政企业依照城乡规划设置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和阅报橱窗,免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及相关费用。
  配套建设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工矿区、商业区、住宅区、高等院校和旧城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要同时规划、建设与之配套的邮政基础设施,实现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邮政管理部门要参与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未配套建设邮政基础设施的,不予通过验收。妥善处理邮政网点的拆迁补偿问题,因城镇规划改造需要拆迁邮政局(所)、信箱、信筒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城乡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原地或异地重建的,要保证营业面积不减少、社会用邮方便、服务标准不降低,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二、加强城乡公共邮政服务体系建设
  大力推进村邮和城镇户箱工程,做好农村通邮和城镇信报箱(间、群、亭)的建设维护工作。各级政府要重视农村邮政通信建设,加快建设农村邮政综合服务平台。要加强城镇信报箱建设。城镇居民楼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包括单元式信报箱和信报箱间、群、亭),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由建设单位承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镇居民楼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的,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补建或委托邮政企业设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信报箱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也可委托邮政企业维护。
  积极支持邮政服务“三农”。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充分发挥邮政的品牌和网络优势,建设符合商务部《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标准化农家店;支持邮政系统“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配送业务,建设区域性配送中心。对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的农家店、配送中心,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工商、农业等部门要简化邮政农资产品、日用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办理程序,优惠相关收费。省级邮政企业直营店(乡镇邮政物流配送中心)及其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以持省级邮政企业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市或所在地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邮政企业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也可由当地邮政企业代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邮政企业经营产品中含危险化学品的,安监部门要依法为邮政企业办理安全经营许可手续。
  三、加大对邮政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加大政府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财政扶持力度。各区(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
  开通邮件、快件运递专用车辆绿色通道。对经核定承担邮件、快件运递任务的专用车辆,由交通部门根据邮政、快递企业需求办理道路运输证。对带有邮政、快递专用标志且从事业务工作的车辆,在非交通管制时间,公安部门要在禁(限)行、禁停路段通行、临时停靠及进社区揽收、投递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加强邮政服务监督和市场监管
  邮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创造更加有利于发展的政策环境,确保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有效实施。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强化对邮政业的指导和监管,引导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我市邮政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邮政、快递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思路,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能力和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邮政、快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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