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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局优秀运动员选招、退役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23 生效日期: 2009-09-2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体育局
发布文号: 渝体〔2009〕221号
各直属训练单位:
  《重庆市体育局优秀运动员选招、退役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体育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体育局优秀运动员选招、退役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优秀运动队优秀运动员选招、退役工作,根据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关于贯彻〈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体(2009)2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优秀运动队的优秀运动员。
  二、优秀运动员选招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选招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备为国为市争光和为体育事业奉献的精神,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作风、集体主义观念,政治审查合格。
  2、具有接受文化教育、专业技能教育和从事体育运动训练比赛的基本能力,具备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运动员的潜质。
  3、年龄、文化程度、发育程度、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达到本相应运动项目的选材标准,经市级医院体检无运动性障碍疾病、身体健康。
  4、体育项目运动成绩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获得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2)取得全运会或城运会决赛资格;
  (3)取得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前八名;
  (4)取得国家体育总局计划内全国青年比赛前三名;
  (5)经专家论证具有发展前途的运动员,选材达到良好标准以上的,可由训练单位提出申请,经局党组批准后,可以破格给予聘用。
  (二)选招程序
  选招程序为:集训、试训、体检、市体科所选材测试、考试(专项测试)、政审、公示、选招、聘用。
  1、集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通过集训、测试后转为试训运动员,不合格者送回原输送单位。
  2、试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试训合格后转为拟选招运动员,不合格者送回原输送单位。
  3、体检:拟选招运动员需按选招规定的科目,由训练单位组织到市级医院体检。
  4、市体科所选材测试:市体科所对拟选招的运动员按照《重庆市优秀运动队测试指标》,进行形态、机能、心理、专项素质测试后,通过打分定级的形式提出可否选招的建议。
  5、考试(专项测试):由训练单位按照各项目运动员进队测试指标(另行制定),集中进行测试。测试时间、地点、测试指标需报市体育局批准,正式测试时由市体育局分管领导、相关处室到场监督。
  6、政审:由训练单位负责对拟选招运动员进行政审,并将政审情况书面报告市体育局。
  7、公示:经过以上程序后,对拟选招运动员进行报批前公示,时间为7天。
  8、选招:通过集训、试训、体检、市体科所选材测试、考试(专项测试)、政审、公示的拟选招运动员由各训练单位将进队报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局竞技处、人事处审核,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由局人事处向市编办申请编制,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聘用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按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9、聘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聘用的运动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其最后一次在本体育训练单位的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未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的试训运动员,解除试训合同,回原输送单位或居住所在地。
  市级各体育训练单位聘用的运动员,凭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批文件或《重庆市人员调动入户通知》,可将户口迁到该体育训练单位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三)填报材料
  通过试训并拟选招进队的运动员由训练单位将进队报批表及相关材料(成绩册、奖状或等级证书、进队专项素质测试成绩、体检表、市体科所选材测试表、政审材料、公示情况、运动员编制情况)报市体育局竞技处、人事处审核,并经局党组同意后,由市体育局人事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办理选招时间
  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优秀运动员选招工作,优秀运动员选招材料上报时间截至当年5月30日前。
  (五)其他规定
  1.各训练单位选招优秀运动员必须在空缺的优秀运动员编制内进行;
  2.训练单位对每年选招的优秀运动员资料要进行整理、造册登记,建立选招运动员档案,妥善保管;
  3.对在选招运动员工作有违规违纪行为人员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优秀运动员退役程序及相关规定
  优秀运动员退役原则上实行自主择业安置或通过自己联系工作单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对特别优秀,符合相应的运动员转序条件的,经单位考核,局党组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可由运动员转为教练员留用在局系统训练单位。
  (一)退役程序
  1.优秀运动员因训练水平、伤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专业训练的,经教练提名,本单位审核后,由各训练单位将《运动员退役审批表》及技术档案材料报市体育局批准后停止训练,办理下队手续。
  2.优秀运动员停止训练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转换过渡期。职业转换过渡期内,不计算运龄,体育津贴照发。凡擅自停训、停赛、不服从组织决定或因违纪、违规、违法等非正常退役者,不享受过渡期各项待遇。
  3.职业转换过渡期结束后,优秀运动员与体育训练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根据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关于贯彻〈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体(2009)29号)精神,按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58号)规定,办理自主择业退役手续,领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同时办理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手续。
  4.其他因工作调动等不属于自主择业的优秀运动员退役,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9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退役费。
  (二)优秀运动员转序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完善运动员激励保障机制,对符合要求的优秀运动员可实行转序留用,具体程序和规定为:
  1.转序留用的范围
  我局系统在编优秀运动员经单位推荐、考察,局党组研究同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由运动员转为教练员留用在有相应空缺编制及岗位的局系统事业单位。
  2.转序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备为国为市争光和为体育事业奉献的精神,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作风、集体主义观念,政治审查合格。
  (2)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或晚熟项目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身体健康,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3)训练成绩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优秀运动队服役六年以上,对该运动项目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和心得体会者。
  2)曾获得奥运会前八名,世锦赛(杯)前六名,亚运会、亚锦赛(杯)、全国运动会前三名,年度全国计划内比赛冠军。集体项目获全运会决赛资格。
  3)获市级系统先进个人。
  3.转序程序
  (1)训练单位研究同意;
  (2)在本单位进行考察、公示,且无异议;
  (3)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4)重新确定工资待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5)经以上程序批准转为教练员的运动员,实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符合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或事业单位相关岗位任职条件的,办理正式留用手续并申报相应技术或行政职务。试用期满不合格者,按《重庆市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渝人发[2006]58号)妥善安置。
  (三)其他规定
  1.转会运动员按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管理中心规定标准收取转会费。
  2.自行要求离队的运动员,由训练单位签署意见,报市体育局批准并缴清培训费后办理离职手续。 培训费收费标准由各训练单位确定并报市体育局备案。
  3.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运动员,在处分后一周内将被处分运动员的材料报市体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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