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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0 生效日期: 2009-10-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产业集团,区县发改局,开发区,有关企业:
  现将《南京市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南京市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企业自主创新战略,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科学发展,依据《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企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8】17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工业发展基金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技术创新服务及产业与资本融合等平台建设、标准化战略实施以及产业技术发展研究、产业发展规划编制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企业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按照《公司法》运行,依法纳税;
  (二)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条件,有较强的创新开发能力;
  (三)企业主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有较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能够指导生产。
  第四条 项目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规划,体现“发展壮大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汽车、钢铁等支柱产业,加快提升船舶、纺织服装、食品等传统产业,优先突破平面显示、现代通讯、电力自动化装备、风力发电装备、轨道交通、医药及生物技术、节能环保、光伏等新兴产业”的总体要求;
  (二)近三年内已获得授权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三)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强的提升拉动作用;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五)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凡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导制定并获颁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获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的企业申报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支持。
  第六条 技术创新服务及产业与资本融合等平台建设、产业技术发展研究、产业发展规划编制等项目,不受第四条第二款限制。
  第七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过“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财政补助”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企业将填好的《南京市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财政补助申请书》(见附件)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报经各归口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一式五份附电子文档报市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同时抄报市财政局企业处一份。 
  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需经本级财政部门一并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
  部省市直属企业可直接报送。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每年根据财政资金预算,原则上按下述标准统筹安排:
  (一)获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项目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二)主导制订并获颁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项目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获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项目补助30万元;
  (三)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补助30-50万元;
  (四)技术创新服务及产业与资本融合等平台建设项目、产业技术发展研究项目、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等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补助审批
  第十条 南京市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将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报市经委科技处;市经委科技处根据项目类别分别征求委内行业管理处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意见。
  第十一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及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南京市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财政补助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补助计划。
第六章 补助方式及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方式。市属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项目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项目由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并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
  第十四条 区、县及开发区视财力情况对项目予以适当配套。
  第十五条 各相关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按国家财务规定进行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经委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管理,会审编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三年内取消企业申报市级及市级以上各类技术创新项目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经技字[2006]117号、宁财企[2006]29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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