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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4 生效日期: 2009-10-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学〔2009〕70号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2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新生学籍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
教学司(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普通高等教育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及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的实施,有效规范了高等学校招生、办学行为,严肃了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提升了学生管理工作的台阶。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新生学籍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学籍注册制度
  1.电子注册增加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从2009年秋季起,新生学籍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的范围扩大至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其工作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学司(2008)21号)执行。以下工作除特别注明外均含研究生在内。
  2.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增加电子图像核对。为提高新生资格复查的准确性,严肃入学报到注册制度,从今年开始,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提供给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数据中,加入以考生号命名的学生报考电子图像信息,学校必须对报到新生与电子图像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予注册。
  3.增加专业代码、录取类型、预计毕业年份审核。新生录取数据及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数据中,增加专业代码、录取类型、预计毕业年份三项内容,以方便数据统计分析、学籍管理及毕业生就业工作。专业代码按教育部规范的部颁标准,不得随意添加和更改,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时的专业以招生录取数据为准,专业发生变化的在新生取得学籍后,按照学生转专业进行学籍异动操作;录取类型供高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转专业和转学的审核依据;本专科生预计毕业年份按规定的修业年限计算列出,预计不准确的由学校据实修改,研究生预计毕业年份由学校根据录取时确定的修业年限填报。
  二、进一步完善电子注册功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1.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增加录取数据报送查询功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根据工作权限,登录平台查询经省级招生部门报送的高考录取新生数据,了解数据审核进度和审查结果,及时掌握数据运行工作进度,提高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效率。
  2.增加重姓名重身份证号新生核查功能。为避免重复注册甚至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我司对录取新生通过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库核查,将重姓名和重身份证号的学生数据反馈给学校,由学校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后再予注册。
  3.增加专升本新生专科资格审核功能。普通高校专升本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专科入学资格和选升资格,我司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专升本数据依据平台数据库进行复核。
  三、认真做好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加强网上查询和政策宣传
  1. 认真做好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各地、各高校要严肃认真地按要求做好本专科生、研究生新生学籍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时,坚决杜绝不核实学生实际报到情况就全部注册学籍的做法;学年电子注册严格按实际学籍状态进行标注,对退学、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死亡等形式已离校的学生做好学籍状态标注。确保数据库中每个学生的学籍客观、真实、准确无误,实现在校学生信息有进有出、有始有终的全程化管理。高校新生报到率、学籍变动和预计毕业生数据将作为今后招生和就业政策拟定的参考依据。
  2.信息修改要坚持原则。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以在平台上下载的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原则上不得进行信息变更。在高考报名信息采集时发生错误的,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经学校确认变更后上报;在校期间信息变更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修改。
  3.按时完成注册和查询工作。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研究生新生录取数据已上传至平台,电子注册工作要提前至10月31日前完成;专科新生录取数据于10月20日前上传平台,电子注册工作于11月25日前完成。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统一于10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以上时段要求,报送新生学籍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统计表并开通网上查询。
  4.做好学籍学历政策宣传工作。要做好学籍学历信息注册、查询和相关政策宣传,强调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是我国高等教育新生学籍注册、在校生学年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注册及相关查询的唯一网站,使学生能够明确了解合法的查询途径和方法。同时要提醒个别民办高校,不要将学生的学籍学历信息注册到不法分子仿冒网站,以免误导学生。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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