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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锦纶6切片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9 生效日期: 2009-10-19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4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9。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锦纶6切片,学名聚己内酰胺,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简称PA6),Nylon6
  化学分子式:—[NH—(CH2)5—CO]n—
  物理化学特征:锦纶6切片是一种外观通常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主要用途:锦纶6切片具有着色性、韧性、耐磨性、自润滑性好,耐低温、耐细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征,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合成树脂,主要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和医疗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9。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 巴斯夫美国公司              30.4%
  (BASF Corporation.)
  2. 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     36.2%
  (Honeywell Resins &Chemical LLC)
  3、其他美国公司               36.2%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          9.7%
  (Zaklady Azotowe w Tarnowie-Mo?cicach, S.A.)
  2、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            8%
  (BASF ANTWERPEN N.V.)
  3、道默有限公司               8.2%
  (DOMO Caproleuna GmbH)
  4、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            8.2%
  (DSM Engineering Plastics B.V.)
  5、其他欧盟公司               23.9%
  (All Others)
  俄罗斯公司
  1、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       5.9%
  ( "KuibyshevAzot" Joint Stock Company)
  2、其他俄罗斯公司              23.9%
  (All Others)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4%
  (FORMOSA CHEMICALS &FIBER CORPORATION)
  2、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4.3%
  (Li Peng Enterprise Co., Ltd.)
  3、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2%
  (Zig sheng Industrial Co., Ltd.)
  4、华隆股份有限公司             4.2%
  5、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4.2%
  (China Petrochemic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6、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           4.2%
  7、展颂股份有限公司             4.2%
  8、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23.9%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9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4月29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 立案
  2009年3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及支持该申请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4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二)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欧盟、俄罗斯驻华大使馆,并通过我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转告台湾方面。
  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欧盟、俄罗斯驻华大使馆以及通过我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方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各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境)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2. 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UBE AMERICAN INC.、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道默有限公司、黑姆瓦拉克诺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肖金纳氮开放式股份公司、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华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3.企业抽样
  由于欧盟、台湾地区应诉企业较多,根据《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欧盟、台湾地区的应诉企业进行抽样。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应诉企业的出口量、出口金额等方面的指标,决定抽取欧盟的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台湾地区的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选取公司,欧盟的道默有限公司台湾地区的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备选公司进行倾销调查。
  4.产品控制编码
  由于本案被调查产品型号、规格众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产品控制编码方法。在申请人对有关产品控制编码标准和方法建议的基础上,调查机关综合所收集到的相关市场信息,拟定了产品控制编码的具体方法和指标,并结合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最终确定了本案产品控制编码。
  5.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9年6月3日,调查机关向美国、俄罗斯应诉的生产商以及欧盟、台湾地区抽样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原始答卷期间内,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道默有限公司、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上述应诉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6月10日,俄罗斯黑姆瓦拉克诺开放式股份公司和肖金纳氮开放式股份公司申请退出本次反倾销调查,并且未提交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要求其在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此期间,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提交补充问卷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至之日,调查机关分别收到了上述公司递交的补充问卷答卷。之后,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动递交了答卷补充材料。
  6. 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在案件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生产企业广州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应诉公司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意见和陈述。
  7. 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相关利害关系方机会发表评论。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立案事宜发表评论。
  对于产品范围,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部分台湾企业提出了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申请。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抽样事宜发表评论。
  对于产品控制编码,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方发表了评论。
  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参加锦纶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共16家,分别是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公司、巴斯夫美国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道默有限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黑姆瓦拉克诺开放式股份公司、肖金纳氮开放式股份公司和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中国大陆进口商共6家,分别是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霍尼韦尔特殊材料(中国)有限公司、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英威达合成纤维(上海)有限公司、常熟市启仁特种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和威海海马大华地毯有限公司。上述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锦纶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9年5月19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锦纶6切片反倾销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江苏瑞美福实业有限公司、骏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无锡伟达化纤材料厂、江苏海阳化纤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生产企业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公司、巴斯夫美国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道默有限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国外(地区)生产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霍尼韦尔特殊材料(中国)有限公司/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中国大陆进口商递交了《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09年5月25日,应本案申请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上述申请企业提出,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的表观消费量持续快速增长,但由于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大量低价倾销,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需求量增长的良好态势并未给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带来应有的效益。调查期内特别是2007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增长幅度持续大幅降低,税前利润与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巨额投资无法收回,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2009年9月22日,应本案应诉企业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下游企业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陈述。上述企业提出,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锦纶6切片在数量与质量方面都无法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产品弥补了中国大陆下游高速纺民用丝企业对高质量锦纶6切片的需求。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5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巴斯夫美国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和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夫公司)共同提交的《关于确认部分进口尼龙6切片与反倾销被调查产品非同类产品的申请》。巴斯夫公司提出,其生产的用于高韧度纺纱、电线电缆涂层、复合薄膜和尚未进入市场的研发阶段产品由于相对黏度和所使用添加剂不同,具有独特性质,中国大陆产业不具备生产上述切片产品的能力,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产品与之不是同类产品。上述公司还提出,其生产的部分锦纶6切片并未向中国大陆销售,不可能给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此部分锦纶6切片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产品不是同类产品。
  2009年6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锦纶6切片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巴斯夫公司产品范围调整申请的评论意见》,申请人认为:
  (1)根据《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巴斯夫公司提出的产品调整申请未依照法律要求对申请排除的产品进行详细描述和说明,也未对申请排除的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异同点进行详细描述和说明,同时也未依照法律要求提供相应证据。申请人无法了解其具体申请排除哪些产品,也无法对其申请排除的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妨碍了申请人对其意见进行充分评论的权利。
  (2)被调查产品范围包括同一类产品的所有规格和型号,不能因为各个具体型号或规格产品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就将其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3)虽然反倾销法律要求申请人应是同类产品的生产者,但是法律并不规定申请人必须能够生产被调查范围内的所有规格或型号的产品,并且申请人之一的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锦纶6切片即被下游企业用于生产高韧度纺纱、电线电缆涂层和复合薄膜。
  (4)未向中国大陆出口相关规格的产品并不构成将这些产品排除在被调查国家产品范围之外的标准和依据,并且巴斯夫公司未向中国大陆出口部分锦纶6切片产品并不代表其他涉案企业未向中国大陆出口与其相同或类似的产品。
  6.信息公开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进行了认真核对和评估,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对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和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锦纶6切片,学名聚己内酰胺,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简称PA6),Nylon6
  化学分子式:-[NH-(CH2)5-CO]n-
  物理化学特征:锦纶6切片是一种外观通常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主要用途:锦纶6切片具有着色性、韧性、耐磨性、自润滑性好,耐低温、耐细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征,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合成树脂,主要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和医疗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9。
  (二)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
  (三)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问题
  立案后,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
  申请,主张将锦纶6切片中全消光切片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等部分台湾地区公司也申请本案调查排除或部分产品调查排除。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主张缺乏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因此未予考虑。
  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初步证据显示:
  1. 物理和化学特性
  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和被调查产品的分子结构式相同,技术指标基本相同。均为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2. 生产工艺流程
  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均为己内酰胺,在生产工艺流程上基本相同,都包含己内酰胺熔融、己内酰胺聚合、水下切粒、切片萃取、切片干燥等几个步骤。不同公司的生产工艺在聚合方法和回收方式上存在区别,但总体工艺路线是相同的,最终产品均是锦纶6切片。  
  3. 产品用途
  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四个方面,分别为:化学纤维、工程塑料、塑料薄膜和复合材料。均可广泛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医疗等领域。
  4. 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
  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和代理等形式,市场销售区域也基本相同。客户群体相同,部分客户同时使用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调查机关对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相关评论意见进行了充分考虑后认为,用于高韧度纺纱、电线电缆涂层、复合薄膜和尚未进入市场的研发阶段的锦纶6切片只是同一类产品的不同规格和型号,他们与其他规格或型号锦纶6切片之间的差异,属于被调查产品内不同规格或型号之间的差异。此外,初步证据显示,本案申请人之一的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锦纶6切片即被下游企业用于生产高韧度纺纱、电线电缆涂层和复合薄膜。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产品与用于高韧度纺纱、电线电缆涂层、复合薄膜和尚未进入市场的研发阶段的锦纶6切片是同类产品。
  关于巴斯夫公司提出的在调查期内未出口至中国大陆的锦纶6切片应确认为非同类产品的主张,调查机关认为, 巴斯夫公司并未就此部分产品的具体情况提供客观的、充分的、可供核实的证据,并且巴斯夫公司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大陆出口此部分锦纶6切片并不能证明其他被调查国家或地区也未向中国大陆出口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巴斯夫公司关于将调查期内未出口至中国大陆的锦纶6切片确认为非同类产品的理由并不充分,调查机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因此,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初步证据显示,2005年、2006年、2007年、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产量之和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39%、58.3%、 56.34%、55.24%和57.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上述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可以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美国公司
  巴斯夫美国公司(BASF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并按照调查问卷要求,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到产品控制编码中。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归类基本合理正确,符合调查机关有关产品控制编码的划分标准和要求,决定接受公司对于产品控制编码归类。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对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的,以所有国内销售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对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的生产成本加费用、合理利润确定结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国内销售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全部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原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制造费用等。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以公司填报的上述数据对生产成本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及其分摊情况。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按照直接费用归集和间接费用依据销售收入比例分摊的方法,对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进行了重新调整。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对该公司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分产品控制编码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对于国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均超过20%的,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交易之后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国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的,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经初步审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主要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公司进行,另外一部分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最终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公司通过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最终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以调整后的非关联出口价格替代其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对上述项目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并在计算出口价格时对上述项目进行了调整。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在对中国大陆出口过程中,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在销售过程中只负责相关销售单据的处理工作,承担销售代理职能。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适当比例的佣金作为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Honeywell Resin & Chemical LLC)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并按照调查问卷要求,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到产品控制编码中。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归类基本合理正确,符合调查机关有关产品控制编码的划分标准和要求,决定接受公司对于产品控制编码归类。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对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的,以所有国内销售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对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的生产成本加费用、合理利润确定结构正常价值。
  该公司主张,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全部销售给非关联最终用户或者分销商。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部分被调查产品以"库存转移"的名义销售给其关联公司,但该公司并未主张"转移"的数量和价格,也未提供这部分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决定暂以该公司调查期被调查产品的库存减少数量和该公司主张的调查期被调查产品销售数量的差额作为"转移数量",以该公司国内销售的某笔交易价格作为确定这部分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其他国内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公司销售给美国国内非关联最终用户或者分销商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等。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数据。对于某些产品控制编码项下的被调查产品,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多种不同生产成本,调查机关暂决定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区分不同产品控制编码的成本。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发生的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并对相关费用进行了分摊。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对该公司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分产品控制编码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对于国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20%的,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交易之后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国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的,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国内销售中全部低于加权平均成本销售的部分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这些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的生产成本加费用、合理的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主张,在调查期内部分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另一部分通过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贸易商转售。调查机关发现,公司主张的向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销售中,某家公司地址在美国,交货方式为EXW,公司未能提供这些被调查产品最终出口到中国大陆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暂决定在初裁中排除这些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该非关联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位于中国大陆的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给非关联用户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关联贸易公司对非关联用户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在该转售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关联公司的费用和利润,得出推定出口价格,并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发票中的折扣、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费、内陆运输保险费、出厂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费、内陆运输保险费、出厂装卸费、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未能提供美国商业银行美元短期贷款利率,调查机关暂决定根据美国联邦基准利率对该项费用予以调整。
  在采用推定出口价格时,调查机关没有对关联贸易公司在转售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进行调整。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美国UBE公司(UBE AMERICA INC.)
  2009年5月18日,UBE AMERICA INC.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公司主张其在调查期内未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调查机关未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美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欧盟公司
  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有限公司(Zaklady Azotowe w Tarnowie-Mo?cicach, S.A.)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并按照调查问卷要求,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到产品控制编码中。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归类基本合理正确,符合调查机关有关产品控制编码的划分标准和要求,决定接受公司对于产品控制编码归类。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欧盟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调查机关决定以其所有欧盟内销售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欧盟内交易情况。该公司主张,调查期内的欧盟内销售全部是销售给非关联最终用户或者分销商。经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销售给欧盟地区内非关联最终用户或者分销商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等。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费用及其分配情况。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发生的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并对相关费用进行了分摊。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对该公司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分产品控制编码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欧盟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欧盟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主张,在调查期内全部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调查机关暂决定在初裁中以该非关联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内陆运输保险费、银行手续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售前仓储费、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信用证费、信用费用、货币兑换费等调整主张。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BASF ANTWERPEN N.V.)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并按照调查问卷要求,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到产品控制编码中。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归类基本合理正确,符合调查机关有关产品控制编码的划分标准和要求,决定接受公司对于产品控制编码归类。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欧盟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调查机关决定以其所有欧盟内销售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
  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全部通过欧盟内的关联客户转售给最终用户。在补充答卷中,公司进一步提交了欧盟内关联公司向最终用户的转售价格。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欧盟内关联公司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生产成本。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原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制造费用等。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填报的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及其分摊情况。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按照直接费用归集和间接费用依据销售收入比例分摊的方法,对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进行了重新调整。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对该公司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分产品控制编码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欧盟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欧盟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经初步审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全部通过位于欧盟内和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公司进行,最终由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和非关联最终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公司通过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最终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以调整后的非关联出口价格替代其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对上述项目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并在计算出口价格时对上述项目进行了调整。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在对中国大陆出口过程中,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在销售过程中只负责相关销售单据的处理工作,属于销售代理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适当比例的佣金作为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 SE)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为贸易商,并不实际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调查机关未确定该公司单独的倾销幅度。
其他应诉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选取公司的加权平均幅度,确定其他报名应诉但未被抽样选取的欧盟公司(含备选公司)的倾销幅度。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欧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俄罗斯公司
  俄罗斯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公司("KuibyshevAzot" Joint Stock Company)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并按照调查问卷要求,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到产品控制编码中。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归类基本合理正确,符合调查机关有关产品控制编码的划分标准和要求,决定接受公司对于产品控制编码归类。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调查机关决定以其所有国内销售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国内交易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在国内分别对关联和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部分关联交易由于受到关联关系的影响,关联销售价格并不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交易状况,决定将该部分关联交易排除,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等。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费用及其分配情况。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发生的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并对相关费用进行了分摊。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对该公司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分产品控制编码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主张,在调查期内部分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另一部分通过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贸易商转售。调查机关发现,公司主张的向中国大陆销售的非关联用户中,A公司的董事长是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的董事。调查机关暂认定俄罗斯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公司可视为与A公司有关联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该非关联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位于中国大陆的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给非关联用户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关联贸易公司对非关联用户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在该转售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关联公司的费用和利润,得出推定出口价格,并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补充答卷提供了商业银行美元短期贷款利率,调查机关暂决定根据此利率对该项费用予以调整。
  在采用推定出口价格时,调查机关没有对关联贸易公司在转售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进行调整。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俄罗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台湾地区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FORMOSA CHEMICALS&FIBER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并按照调查问卷要求,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到产品控制编码中。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归类基本合理正确,符合调查机关有关产品控制编码的划分标准和要求,决定接受公司对于产品控制编码归类。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岛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岛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调查机关决定以其所有岛内销售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岛内销售的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存在部分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岛内关联交易的情况。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其关联交易不属于正常商业交易过程,并排除这部分交易作为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及费用情况。
  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以及分摊的制造费用等。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包装成本作为制造成本,按照不同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的不同包装方式和不同销售渠道进行分摊。调查机关初步审查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并解释说明此种分摊方法的合理性,未予采纳。并根据公司答卷提供的调查期总包装费用和总销售数量进行了调整。
  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发生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主张按照调查期实际发生的销售进行归集和一定比例的分摊。调查机关初步审查后,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在调查期内的销售费用数据。对于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认为,公司主张的归集和分摊方法不合理,不能真实反映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费用水平。调查机关依照公司报告的销售数据对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重新进行了调整。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对该公司岛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分产品控制编码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对于岛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岛内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20%的,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交易之后的岛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岛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岛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的,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岛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
  该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以下渠道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通过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或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
  在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时,该公司知道货物最终销往中国大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该公司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商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贸易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与中大陆国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 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对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进行调整的主张,并采信公司报告的拟调整的数据。
  (2)出口价格部分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对内陆运费、国际运保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佣金、报关代理、押汇、贴现、商港服务、贸易推广等进行调整的主张,并采信了公司报告的拟调整的数据。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Li Peng Enterprise Co., Ltd.)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并按照调查问卷要求,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到产品控制编码中。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归类基本合理正确,符合调查机关有关产品控制编码的划分标准和要求,决定接受公司对于产品控制编码归类。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岛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岛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调查机关决定以其所有岛内销售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岛内销售的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不存在岛内关联交易的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及费用情况。
  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以及分摊的制造费用等。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包装成本作为制造成本,按照不同产品控制编码项下产品的不同包装方式和不同销售渠道进行分摊。调查机关初步审查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并解释说明此种分摊方法的合理性,未予采纳,并根据公司答卷提供的调查期总包装费用和总销售数量进行了调整。
  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发生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该公司主张了调拨收入和费用分摊。调查机关初步审查后,发现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中并不存在调拨收入,该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主张调拨收入的合理性,因此未予采纳公司主张,暂根据公司提供的销售收入比例对公司费用的分摊进行了调整。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对该公司岛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分产品控制编码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岛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岛内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交易之后的岛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
  该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以下渠道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通过位于中国大陆的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或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对于公司直接对非关联用户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位于中国大陆的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给非关联用户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关联贸易公司对非关联用户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在该转售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关联公司的费用和利润,得出推定出口价格,并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在答卷中,公司主张在位于中国大陆的关联贸易商转售交易中存在销退的情况。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公司并未提供相关销退情况的证明材料,未予接受。
  3. 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对其他折扣、退货折让、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进行调整的主张,并采信公司报告的拟调整的数据。关于回扣和佣金,由于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该主张的合理性,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
  (2)出口价格部分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对其他折扣、内陆运费、国际运保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佣金、报关代理费、银行手续费、港建费、银行贴现费用、栈板热处理费等进行调整的主张,并采信了公司报告的拟调整的数据。在采用推定出口价格时,调查机关没有对关联贸易公司在转售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进行调整。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其他应诉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选取公司的加权平均幅度,确定其他报名应诉但未被抽样选取的台湾地区公司(含备选公司)的倾销幅度。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台湾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计算出倾销幅度。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美国公司
  1. 巴斯夫美国公司           30.4%
  (BASF Corporation.)              
  2. 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  36.2%
  (Honeywell Resins&Chemical LLC)           
  3、其他美国公司            36.2%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        9.7%
  (Zaklady Azotowe w Tarnowie-Mo?cicach, S.A.)
  2、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          8%
  (BASF ANTWERPEN N.V.)
  3、道默有限公司             8.2%
  (DOMO Caproleuna GmbH)
  4、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          8.2%
  (DSM Engineering Plastics B.V.)
  5、其他欧盟公司             23.9%
  (All Others)               
  俄罗斯公司
  1、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      5.9%
  ("KuibyshevAzot" Joint Stock Company)    
  2、其他俄罗斯公司             23.9%
  (All Others)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4%
  (FORMOSA CHEMICALS&FIBER CORPORATION)
  2、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4.3%
  (Li Peng Enterprise Co., Ltd.)
  3、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2%
  (Zig sheng Industrial Co., Ltd.)
  4、华隆股份有限公司            4.2%
  5、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4.2%
  (China Petrochemic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6、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          4.2%
  7、展颂股份有限公司            4.2%
  8、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23.9%
  (All Others)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初步证据显示,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均不小于2%,进口量均超过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总进口量的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且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而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
  1.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18.3万吨、26.43万吨、40.23万吨,2006年比2005年增长44.37%,2007年比2006年增长52.24%。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29.92万吨和36.16万吨,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0.87%。
  2. 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分别为19.92%、25.96%、32.82%,2006年比2005年增长6.04个百分点, 2007年比2006年增长6.86个百分点。2007年1-9月为32.53%,2008年1-9月为35.25%,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72个百分点。
  (三)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分别为22225.32元/吨、20216.42元/吨和21274.91元/吨,2006年比2005年下降9.04%,2007年比2006年上升5.24%。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21240.16元/吨和20791.03元/吨,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2.11%。
  2.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21059.35元/吨、19302.15元/吨和20758.4元/吨,2006年比2005年下降8.34%,2007年比2006年上升7.54%。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20613.39元/吨和20477.75元/吨,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0.66%。
  3.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比2005年下降6.45%。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总体也呈下降趋势,2008年1-9月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比2005年下降2.76%,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并且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幅度高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下降幅度。另据调查,2007年虽然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比上年增长了7.54%,但同期单位销售成本上升了8.56%。2008年1-9月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比上年下降了0.66%,而同期单位销售成本却上升了0.56%,导致2007年以来,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毛利大幅下降,2007年比2006年下降29.49%,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又下降65.14%。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市场份额逐年上升,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较大,其价格变化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具有重大影响。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未能达到合理的水平,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已经接近单位销售成本,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四)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初步证据如下:
  1. 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的表观消费量呈快速增长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91.89万吨、101.79万吨和122.57万吨。2006年比2005年增长10.77%,2007年比2006年增长20.42%。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91.98万吨和102.58万吨,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1.53%。
  2. 产能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的生产能力逐年增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的生产能力分别为49.4万吨、55.62万吨和65.8万吨。2006年比2005年增长12.59%,2007年比2006年增长18.3%。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48.28万吨和55.85万吨,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5.68%。
  3. 产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量呈上升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33.26万吨、40.22万吨和41.69万吨。2006年比2005年增长20.95%,2007年比2006年增长3.64%。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30.94万吨和31.42万吨,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57%。
  4. 开工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开工率呈现先升后降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开工率分别为69.98%、73.84%和66.26%,2006年比2005年增长3.86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7.58个百分点。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66.66%和63.73%,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2.93个百分点。
  5. 销售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量呈先升后降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量分别为17.86万吨、23.97万吨和25.79万吨。2006年比2005年增长34.25%,2007年比2006年增长7.59%。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18.8万吨和18.33万吨,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2.51%。
  6. 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呈先升后降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36.74%、38.7%和34.3%,2006年比2005年增长1.96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4.4个百分点。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33.38%和29.77%,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3.61个百分点。
  7. 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21059.35元/吨、19302.15元/吨和20758.4元/吨,2006年比2005年下降8.34%,2007年比2006年增长7.54%。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20613.39元/吨和20477.75元/吨,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0.66%。
  8. 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销售收入呈先升后降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销售收入分别为376046.75万元、462724.23万元和535428.31万元,2006年比2005年增长23.05%,2007年比2006年增长15.71%。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387538.83万元和375323.56万元,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3.15%。
  9. 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先升后降趋势,整个调查期内都处于亏损状态。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分别为-11373.27万元、-7016万元、-11452.73万元。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7589.25万元和-14502.4万元。
  10. 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呈先升后降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4.7%、-2.45%和-3.55%,2006年比2005年增长2.25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1.1个百分点。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2.36%和-4.13%,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77个百分点。
  11. 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就业人数呈先升后降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就业人数分别为2214人、2343人、2231人,2006年比2005年增长5.83%,2007年比2006年下降4.78%。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2195人和2182人,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0.59%。
  12. 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劳动生产率呈上升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劳动生产率年别为分别为150.21吨/人、171.68吨/人和186.86吨/人,2006年比2005年增长14.29%,2007年比2006年增长8.84%。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140.94吨/人和144.01吨人,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18%。
  13. 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人均工资呈上升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人均工资年别为分别为17448.77元/人、17943.12元/人和19420.79元/人,2006年比2005年增长2.83%,2007年比2006年增长8.24%。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14944.35元/人和16871.42元/人,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2.89%。
  14. 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上升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9396.88吨、14132.4吨和15543.16吨,2006年比2005年增长50.39%,2007年比2006年增长9.98%。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20576吨和24761.82吨,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0.34%。
  15. 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大幅波动。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361.42万元、3373.9万元、-7947.76万元。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6136.77万元和31160.45万元。
  16. 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尽管中国大陆产业生产能力不断扩大,但由于中国大陆产业出现大幅亏损,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企业投融资能力出现下降,部分新建项目被迫推迟,部分企业甚至长时间处于停产状态。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市场需求旺盛,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表观消费量2007年比2005年增长了33.39%,年均增长15.49%,2008年1-9月又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1.53%。受市场需求的推动,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产能、产量都呈增长态势。但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却呈先升后降趋势,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处于较低水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价格抑制了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 2008年1-9月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比2005年下降2.76%,虽然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也有所下降,但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毛利润和毛利率都处于较低水平,2005年毛利率仅0.21%,2006年虽然上升到2.67%,但2007年却比2006年下降0.92个百分点,2008年1-9月又比上年同期下降1.21个百分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已经接近单位销售成本,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在调查期内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另据调查,2007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比上年增长了7.54%,但同期单位销售成本上升了8.56%。2008年1-9月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比上年下降了0.66%,而同期单位销售成本却上升了0.56%,导致2007年以来,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毛利大幅下降,2007年比2006年下降29.49%,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又下降65.14%。因此,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也呈下降趋势,2007年税前利润亏损额比2006年增加4436.73万元,2008年1-9月又比上年同期增加亏损6913.15万元,税前利润亏损达到14502.4万元,已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投资收益率也处于较低水平,期末库存大幅上升,产业成长明显受到抑制。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中国大陆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显示,被调查国家(地区)具有较强锦纶6切片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中国大陆是其主要的出口市场。由于中国大陆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对锦纶6切片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加,中国大陆市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调查期内,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产品数量增长较快。与此同时,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能力过剩,其市场需求的增长幅度较小,短期无法消化剩余的产能。上述初步证据表明,被调查国家(地区)具有较大的被调查产品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存在进一步造成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损害的可能性。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实质损害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全国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由2005年的76.26%增长到2008年1-9月的78.95%,2008年1-9月比2005年增长了2.69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18.3万吨、26.43万吨、40.23万吨和36.16万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44.37%、52.24%和20.87%。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进口数量的增长幅度分别比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幅度高33.6个百分点、31.82个百分点和9.34个百分点,比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长幅度分别高10.12个百分点、44.65个百分点和23.38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也呈上升趋势,由2005年的19.92%增长至2008年1-9月的35.25%,增长了15.33个百分点,高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22.3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05年、2006年和2007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分别为22225.32元/吨、20216.42元/吨和21274.91 元/吨,2006年比2005年下降9.04%,2007年比2006年上升5.24%。2007年1-9月和2008年1-9月分别为21240.16元/吨和20791.03元/吨,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2.11%。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8年1-9月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比2005年下降2.76%,虽然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也有所下降,但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毛利和毛利率都处于较低水平,2005年毛利率仅0.21%,2006年有所上升,但2008年1-9月又下降到0.65%,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已经接近单位销售成本,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在调查期内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另据调查,虽然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8年1-9月比2006年上升6.09%,但同期单位销售成本却上升了8.29%,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毛利大幅下降,2008年1-9月比2006年下降74.1%。因此,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也呈下降趋势,2007年税前利润亏损额比2006年增加4436.73万元,2008年1-9月又比上年同期增加亏损6913.15万元,税前利润亏损达到14502.4万元,已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市场需求呈快速增长趋势,为正在成长的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但是,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大量低价出口锦纶6切片产品,导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市场份额处于较低水平,税前利润大幅亏损,投资收益率处于较低水平,期末库存增长,开工率不足,巨额投资无法收回,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因此,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对其他因素的调查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情况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从2005年的76.26%上升到2008年1-9月的78.95%。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由2005年的23.74%下降到2008年1-9月的21.05%。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行为。
因此,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的实质性损害并非由其他国家(地区)进口锦纶6切片造成的。
  2.市场需求的变化
  调查期内,由于锦纶6切片下游产业的迅速发展,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市场需求总体呈现增长趋势。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0.77%、20.42%%和11.53%。因此,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中国大陆市场需求变化因素造成的。
  3.消费模式和替代产品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品的需求不断扩大,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其他替代产品和消费模式的变化等因素造成的。
  4. 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对锦纶6切片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完全受市场规律调节,中国大陆没有限制锦纶6切片产业的贸易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因此,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等因素造成的。
  5. 产品质量状况和技术情况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品质量稳定,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后等因素造成的。
  6. 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经营管理状况的因素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成本和质量等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并不断完善。因此,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经营管理不善因素造成的。
  7.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曾在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过锦纶6切片。初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出口量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量的比例较低。因此,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不是由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出口因素造成的。
  8. 不可抗力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受到意外影响。因此,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不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七、初步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美国公司
  1. 巴斯夫美国公司           30.4%
  (BASF Corporation.)              
  2. 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  36.2%
  (Honeywell Resins&Chemical LLC)           
  3、其他美国公司            36.2%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        9.7%
  (Zaklady Azotowe w Tarnowie-Mo?cicach, S.A.)
  2、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          8%
  (BASF ANTWERPEN N.V.)
  3、道默有限公司             8.2%
  (DOMO Caproleuna GmbH)
  4、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          8.2%
  (DSM Engineering Plastics B.V.)
  5、其他欧盟公司             23.9%
  (All Others)               
  俄罗斯公司
  1、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      5.9%
  ("KuibyshevAzot" Joint Stock Company)    
  2、其他俄罗斯公司             23.9%
  (All Others)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4%
  (FORMOSA CHEMICALS&FIBER CORPORATION)
  2、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4.3%
  (Li Peng Enterprise Co., Ltd.)
  3、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2%
  (Zig sheng Industrial Co., Ltd.)
  4、华隆股份有限公司            4.2%
  5、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4.2%
  (China Petrochemic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6、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          4.2%
  7、展颂股份有限公司            4.2%
  8、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23.9%
  (All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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