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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6 生效日期: 2009-10-16
发布部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人口发〔200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统一、规范的区划名称及代码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各地之间、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基本条件。为积极、稳妥、扎实地推进这项工作,2007年以来,我委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06)153号)要求,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努力下,开展了全国区划代码的两次全面清理和四次集中变更,在加强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规范,也初步形成了一套区划代码维护机制。随着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全面投入应用,依托PADIS构架全国信息化平台的条件基本成熟。我委将原有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移至PADIS平台,并扩充其功能,将全国统一、规范的区划代码体系与PADIS各类业务系统应用整合为一体。
  为此,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两年实践,我委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
二○○九年十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以下简称"区划代码")的应用,促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深化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根据现有的国家标准,参照民政、统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口计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遵循"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编制、维护及应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区划代码包括县及县以上区划代码和县以下区划代码(含国家正式行政区划代码及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两部分。
  县及县以上区划代码的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最新版本为依据;县以下区划代码的编制,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确因工作需要编制的人口计生系统专用代码,按照《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见附件1)赋码。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区划代码的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的归口服务与协调。制定修订相关的管理与技术规范; 依托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PADIS",网址://www.padis.net.cn),建立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及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指导、检查和评估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的应用和管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区划代码共享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及维护,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负责组织本省(区、市)范围内人口计生区划代码变更、审核、维护和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发展规划与信息处负责协调相关业务处室,指导开展区划代码在各项业务系统中的统一应用;及时解决区划代码规范与应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辖区内应用的区划代码与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相一致。
  地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具体督促、指导辖区内区划代码维护和应用工作。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按照统一的规范和要求,维护、应用辖区内县以下的区划代码。
  第七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发展规划与信息处(科、室)负责区划代码归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统计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促进本辖区内区划代码共享工作。
第三章 区划代码的编制
  第九条 对于县及县以上正式行政建制单位,一律采取国家标准规定的行政区划全称和代码。凡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省级人口计生委要以书面形式陈述原因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备案。乡及乡以下正式行政建制单位可参考民政、统计等部门的代码进行编码;若民政、统计等部门编码有误或变更滞后,可按照《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见附件1)赋码。
  第十条 对未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确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设置的各级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可参考民政、统计等部门的代码,按照《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见附件1)赋码。其中: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地、县级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的赋码,并以书面形式报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县以下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的赋码,并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应尽量与民政、统计等部门代码保持一致。若出现不一致、且民政、统计等部门所编制代码也不符合该部门编制规则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向同级民政、统计等部门通报情况,协商解决。
第四章 区划代码的维护
  第十二条 原则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基于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本辖区内区划代码,PADIS中其他业务系统不提供区划代码变更维护功能。
  第十三条 现阶段,主要采取一年两次集中调整的方式进行变更维护。即:上半年为1月1日至3月1日,下半年为7月1日至9月1日。
  第十四条 每年1月1日前和7月1日前,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分别发布民政部门最新区划代码以及PADIS在用区划代码(格式见附件2),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和调整区划代码数据时参考。
  第十五条 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省级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组织核查辖区内县及县以上、县以下区划代码变更情况,填写辖区内最新区划代码与PADIS现用区划代码之间的变更对照表(格式见附件4),报经本级人口计生委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审定签字后存档备查,并据此登录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本辖区区划代码变更申请。
  地及地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在线处理县级提出的跨市、跨县区划迁移操作。
  第十六条 2月15日前和8月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检查辖区内区划代码变更工作进展,审核各级区划代码变更申请,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本规范规定。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登录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最终确认并上报所有变更对照表和区划代码表。
  第十七条 确需采用集中报送方式的省份,可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收集、审核、汇总本省各级最新区划代码表以及与PADIS现用区划代码之间的变更对照表(格式规范见附件3和附件4),分别于2月15日前和8月15日前报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所辖地、县两级不再重复上报。集中报送的变更对照表应确保清除无效变更操作。
  第十八条 在各省级完成辖区内区划代码变更最终确认后,根据国家标准及本规范要求,国家人口计生委利用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对区划代码数据及变更对照表进行审核。每年3月1日前和9月1日前,通过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正式发布全国最新区划代码表及变更对照表,供各地下载。
  第十九条 在集中变更周期之外,地、县两级发生的区划代码变更应实时上报。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变更情况,在次月15日之前发布变更对照表和最新区划代码表。国家PADIS和省级应用系统相关业务数据的迁移工作应在最新区划代码发布后15天内完成。  
第五章 区划代码的应用   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每年4月1日前和10月1日前,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完成PADIS中区划代码的变更及PADIS中各项业务数据迁移,并保存好历史信息。对于确因区划拆分等原因造成的、难以用程序方式自动完成的数据迁移,及时将具体工作内容通知各省人口计生部门。由省级人口计生委根据需要,组织基层通过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完成需人工操作的数据迁移。
  第二十一条 各省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下载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最新发布的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数据,完成本地业务系统所用区划代码的变更与数据迁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各项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统计调查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编号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中,凡涉及区划名称及代码应用的,一律使用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最新发布的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数据。
  第二十三条 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开放区划代码数据查询及直接调用接口(接口协议另行制定和公布),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查询及直接引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编制人口计生系统专用区划代码。
  本规范参考《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制订。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
  《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
  三、本规范使用术语定义
  县及县级以下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指国家正式命名的行政区划之外的单位,如开发区、管理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政企合一单位以及人口计生系统管理需要的对象单位等。
  人口计生系统专用区划代码。指在国家正式行政区划代码之外,由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参考民政、统计部门代码,按照本规则编制的专用区划代码,简称为"专用代码"。
  政企合一单位。指集企业与政府管理职能于一体的独立单位,如:农、林、牧、渔场,独立工矿区等。
  四、区划代码编码规则
  (一)代码结构。
  区划代码分四段,由15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结构如下:
  XXXXXX XXX XXX XXX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扩展代码段)
  (二)编码方法。
  第一段6位数字代码表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旗、自治旗)的名称。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国家标准。其中:
  第一、 二位 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66 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三、四位 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县汇总码、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汇总码。具体编码方法为:
  01-20,51-70表示市,01、02还用于表示直辖市所辖市辖区、县汇总码;
  21-50 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71-80 表示人口计生系统专用代码。
  90 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汇总码。
  第五、六位 表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具体编码方法为:
  01-20 表示市辖区、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市辖特区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中的县级市,01通常表示市辖区汇总码;
  21-70 表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地区辖特区;
  71-80 表示人口计生系统专用代码;
  81-99 表示省(自治区)辖县级市。
  第二段3位数字代码表示街道、乡(镇)和政企合一单位,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具体编码方法为:
  001-099表示街道(地区)的代码
  100-199表示镇的代码
  200-399表示乡的代码
  400-599表示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
  700-899 表示人口计生系统专用代码。
  所有代码应在辖区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不足3位的,在顺序编码左边用"0"补足3位。
  第三段3位数字代码表示村(居)委员会代码。依据《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2002)170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代码(含社区)
  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代码
  800-899 表示人口计生系统专用代码。
  所有代码应在辖区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不足3位的在顺序编码左边用"0"补足3位。
  扩展代码段3位数字表示村(居)民小组代码。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需要采用,应在村(居)委员会辖区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不再细分村(居)民类别。
  (三)赋码规则。
  当只表示乡及乡以上区划代码时,不足12位的在编码右边用"0"补足12位代码;有组级扩展代码的,当只表示村及村以上区划编码时,不足15位的在编码右边用"0"补足15位代码,以保证代码的长度统一。
  为了保持代码的唯一性以及有利于计算机较长时间存贮数据,区划所属关系或性质变更时,应重新编码。原则上不得再将原代码赋予其他区划。
  附件2: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发布文件命名及格式规范
  一、用途
  供各级从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本地或其他地区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表和变更对照表,用于其他应用。
  二、全国区划代码数据发布方式
  PADIS行政区划数据以压缩数据文件(ZIP)方式定期向全国发布包括省市县乡村五级的最新区划代码表和变更对照表,供给各省使用。省级用户通过PADIS的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在“最新区划数据下载”模块中下载。
  下载的数据文件为:QGQHDM_YYYYMMDD.ZIP
  其中:
  YYYY为年份。
  MM为月份。不足两位时在左侧用“0”补齐。
  DD 为日期。不足两位时在左侧用“0”补齐。
  三、区划代码数据文件
  (一)命名规则。
  全国最新区划代码数据文件包括“全国区划代码表”、“全国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分省区划代码表与变更对照表及省内分县区划代码表”三部分。其中:第三部分为每省一个文件夹。

序号
文件名
说 明
1
QGQHDM_YYYYMMDD.TXT
全国区划代码表
2
QGQHDM_BGDZB_YYYYMMDD.TXT
全国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格式见附件4)
3
QHDM_6位省级区划代码_YYYYMMDD.TXT
1)全省区划代码表
QHDM_BGDZB_6位省级区划代码_YYYYMMDD.TXT
2)全省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格式见附件4)
QHDM_6位县级区划代码_YYYYMMDD.TXT
3)省内分县区划代码表
  (二)区划代码表内容表述。
  区划代码表文件包含两项信息:区划名称和区划代码
  1. 区划名称。
  凡国家正式确定的法定行政区划,其名称均应采用当地政府认可的规范性名称或简称。本地区区划名称不包含上级区划名称。
  2. 区划代码。
  区划代码至少为12位,加上扩展代码应为15位,即:
  省(2位)+市(2位)+县(2位)+乡镇(3位)+村(3位)+组(3位)
  (三)区划代码表格式规范
  第一条记录为文件中所有数据的总行数。
  第二条记录是字段中文名。
  每条记录占一行。
  字段与字段间以逗号分隔。
  数据文件采用.TXT文本文件方式,编码格式为UTF-8格式。
  附件3:
  省级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上报文件命名及格式规范
  一、用途
  供确有需要的省(区、市)向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上报辖区范围内定期调整后的全部区划代码数据。
  二、集中报送区划代码数据方式
  省级用户通过PADIS的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在“区划数据上传”模块中,以压缩数据文件(ZIP)方式,上报该省(含省、市、县、乡、村五级)最新区划代码表和变更对照表。
  各省上报的数据文件为:
  QHDM_6位省级行政区划编码_YYYYMMDD.ZIP
  其中:
  YYYY为年份。
  MM为月份。不足两位时在左侧用“0”补齐。
  DD 为日期。不足两位时在左侧用“0”补齐。
  例如:
  2009年10月8日上海上报的数据文件为:QHDM_210000_20091008.ZIP
  三、区划代码数据文件
  (一)命名规则。
  该数据文件包括省级最新的区划代码表和变更对照表两部分。

序号
文件名
说 明
1
QHDM_6位省级区划编码_YYYYMMDD.TXT
省级最新区划代码表
2
QHDM_BGDZB_6位省级区划编码_YYYYMMDD.TXT
省级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格式见附件4)
  (二)区划代码表内容表述。
  同附件2。
  (三)格式规范。
  同附件2。
  附件4:
  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
  文件命名及格式规范
  一、用途
  (一)供确需采用集中报送的省(区、市)向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上报辖区内定期调整后的全部区划代码变更情况。
  (二)供省、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核查区划代码变动情况时手工填写的标准格式,并经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存档备查。同时作为省、县分级登录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并填写区划代码变动情况的依据。
  (三)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从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用于同步本地相关数据。
  二、变更对照表文件数据格式
  (一)命名规则。

序号
文件名
说 明
1
QGQHDM_BGDZB_YYYYMMDD.TXT
全国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
2
QHDM_BGDZB_6位省级区划编码_YYYYMMDD.TXT
省级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
  (二)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内容表述。
  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文件包含以下几项信息:
  1. 调整编号
  17位阿拉伯数字,编号规则是:6位区划代码+YYYYMMDD+3位顺序号,其中YYYYMMDD是调整日期。
  2. 调整说明
  30位字符,描述区划调整的内容。
  3. 原区划名称
  变更前的区划名称。
  4. 原区划代码
  变更前的区划代码,至少为12位,加上扩展代码应为15位,即:
  省(2位)+市(2位)+县(2位)+乡镇(3位)+村(3位)+组(3位)。
  5. 调整类型
  调整类型用2位字符表示:

代码
名称
说明
11
新增
指新增一个原来未有的区划。
21
变更
区划地域的名称、代码有变动。
31
并入
指撤销原有区划,并入一个已经存在的区划
41
迁移
指撤销原有区划,迁入另外上一级行政层级之下。此时,区划名称和代码均有变化。
  6. 现区划名称
  变更后的区划名称。
  7. 现区划代码
  变更后的区划代码,至少为12位,加上扩展代码应为15位,即:
  省(2位)+市(2位)+县(2位)+乡镇(3位)+村(3位)+组(3位)。
  (三)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格式规范。
  第一条记录为文件中所有数据的总行数。
  第二条记录是字段中文名。
  每条记录占一行。共7列,顺序分别是:调整编号、调整说明、原区划代码、调整类型、现区划名称、现区划代码。
  字段与字段间以逗号分隔。
  数据文件采用.TXT文本文件方式,编码格式为UTF-8格式。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单位变更对照表样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调整说明
A乡和B乡并入到一个新的C
原区划代码及名称
调整类型
现区划代码及名称
备注


新增
130171001000000
C
130171008000000
A
并入
130171001000000
C
130171009000000
B
并入
130171001000000
C
调整说明
A乡代码、名称变更
原区划代码及名称
调整类型
现区划代码及名称
130171008000000
A
变更
130171008000001
A’乡
调整说明
A乡并入B
原区划代码及名称
调整类型
现区划代码及名称
130171008000000
A
并入
130171009000000
B
  注:变更对照表中斜体字为举例说明。
  (四)填表说明。
  1.“原区划名称及代码”填写变更单位变更前的名称和代码(12或15位),当调整类型为“新增”时,此项应空填。“现区划名称及代码”填写变更后的名称和代码(12或15位)。
  2.“调整类型”包括新增、变更 、并入和迁移四种情况。3. 单次区划的变动可能需要分别填写表中若干行。例如,将A乡和B乡合并,命名为新的C乡,则表中应先填写新增C乡(见填表格式中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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